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否成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

2018-03-03 14:24
二维码
120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否成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

问: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中所指的罪犯是否包括来经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践中对此很难掌握。一种意见认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送到监狱或者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坏看守所、拘留所等关押场所管理秩序的,不构成本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依法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关押起来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要看司法机关最终依法作出的结论。如果被认定为有罪,即是罪犯而实施了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被认定为罪犯,尽管实施了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从实践中看,如果按前一种意见执行,就会出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关押,实施了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却不受制裁的现象,从而放纵了犯罪。而按后一种意见执行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当否,请答复。答: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即指依照法定程序,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送到监狱或者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坏看守所、拘留所等关押场所管理秩序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本罪。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