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不知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供述,能否认定为自首?

2018-03-03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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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不知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供述,能否认定为自首?

问:被告人严某伙同他人于1998年12月5日在常德市对杨某实施伤害,致杨死亡。严某在外逃期间,又伙同覃某于1999年5月在长沙市盗窃作案。覃某因盗窃案被长沙市公安人员抓获后,供述了与严某共同盗窃及严某对他人实施伤害并致人死亡的事实。长沙市公安人员在覃的协助下,将严某抓获归案。严某在不知公安机关已掌握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既供述了盗窃事实,也供述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对于严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已先行掌握了严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故严某不具有自首情节。另一种意见认为,严某在不知公安机关已掌握其故意伤害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这一事实,应以自首论。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答:根据信中谈到的情况,公安机关已先行掌握了严某盗窃及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并在覃某协助下将严某抓获归案。因此,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严某不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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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