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补发工资后,国家是否还承担赔偿责任?

2018-03-03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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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补发工资后,国家是否还承担赔偿责任?

问: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曾遇到这样的情况:无罪被错误羁押的公民在申请国家赔偿时,因其同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已经恢复了工作,补发了工资。对于具有这种身份的人,已经获得了原单位补发的工资,其是否还应获得赔偿,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国家赔偿还是单位补发工资,都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如果在单位补发工资后仍对其进行国家赔偿,即造成国家的重复给付,所以只能择其一给付;第二种意见认为二者性质不同,不应有此而无彼。请问在具体实践中应适用哪一种意见?答:我们同意信中所谈的第二种意见。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査、检察、审判机关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该公民有申请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法律并未对此规定作任何限制条款或解释。也就是说,不应因该公民具有特殊身份而使其丧失法定权利。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而后者则是一种善后工作,不能相互混淆。我们认为,无罪被错判刑罚的公民只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且其申请合法有据,就应予支持,无论其所在单位补发工资与否,该公民均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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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