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关于保证责任期限的法律适用?

2018-03-03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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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关于保证责任期限的法律适用?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中有关保证责任期限的起算和期间与担保法不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第4条规定,已不再适用。但该第11条中还规定:“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担保法没有这种期限的规定,是否属于与担保法没有抵触?现在是否继续有效?答:关于保证期间的问题,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第4条规定,凡是担保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行为,都应当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确定保证期间;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1条的规定不再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第3条规定,对于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如果保证人的行为符合《规定》第11条所规定情形的,则应当根据《规定》第11条的精神确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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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