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双方均不符合收养条件,法院能否判决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子女由一方抚养?

2018-03-03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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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双方均不符合收养条件,法院能否判决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子女由一方抚养?

问:我院在受理任某和方某离婚一案中,由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任某和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一女,但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且双方均不符合收养子女的条件。请问:法院能否判决一方当事人抚养该女?答: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均须符合若干法定条件。收养法第十五条还对办理收养手续分情况予以规定,即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或由收养人、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来信所述案件中,双方既不符合收养子女的条件,又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应认定该收养行为无效,收养关系不成立。故法院只能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而不能判决其中一方当事人抚养该女。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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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