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经传票传唤,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2018-03-03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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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经传票传唤,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问:本院在审理一民事纠纷案中,开庭传票送达被告法定代表人后,该法定代表人提出了不能按时到庭的正当理由,并要求法院按时开庭审理,但未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答辩。对该案如何处理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案中被告法定代表人要求按期开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因无缺席判决的法定情形,因此不能按期开庭、缺席判决,而应延期开庭审理。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答: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席判决,是在被告的行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妨碍审判活动时,由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对被告具有惩戒功能。本案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并要求法院按时开庭。我们认为,被告出庭应诉,既是为了査清事实,也是法律赋予被告当庭答辩及提出自己观点的权利和机会。现在被告已对其权利进行了处分,那么是否按时开庭,决定权在法院。如果法院认为即使被告不出庭应诉,也能依法公正判决,就可以如期开庭;相反,如果法院认为必须要被告出庭,则可以延期开庭。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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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