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审判管辖?

2018-03-03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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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审判管辖?

问:我院在适用仲裁法过程中遇到两个问题,请给予解答:一、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该类案件应由哪一个审判庭审理?二、仲裁法第六十二条中的“受申请的人民法院”为哪一级人民法院?答: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而,由人民法院的哪一个审判庭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可以根据仲裁裁决所涉及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哪一个审判庭管辖确定:凡是仲裁裁决所涉及的纠纷与民事审判庭审理的民事纠纷相同,则由民事审判庭审理撤销该类纠纷的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凡是仲裁裁决所涉及的纠纷与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合同纠纷或其他纠纷相同,则由经济审判庭审理撤销该类纠纷的仲裁裁决申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当事人依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般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属涉外仲裁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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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