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法院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018-03-03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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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法院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问:我们在办案中对被执行人居住的由其购买而暂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能否查封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交易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成立要件,只要该房屋没有过户到被执行人名下,就不能对房屋进行财产保全;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此应区别对待,如果被执行人已付清房款,而又实际占有居住,买卖双方无争议,只是没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否则,被执行人可因此而规避法律;如果买卖双方有争议且房款没有付清,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则不宜采取保全措施。请问以上两种观点哪种正确?答: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采用的是成立要件主义,即房屋买卖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买卖,未经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来信所述情况中,被执行人购买房屋,即使双方对付款、交房等问题均无异议,只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所有权就未发生转移,不能进行财产保全。因此,来信所述第一种观点正确。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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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