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应对其开办的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2018-03-03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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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应对其开办的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问:1993年3月某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开办一企业,但没有投入注册资金。关于管委会对其开办的企业债务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管委会是党政机关,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经10号)发布后开办企业,应适用该通知。同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1997]1号)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1]10号通知的基本精神,管委会对其开办企业的债务,应在该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有限民事责任。二、此类案件不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管委会应对其开办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请问,哪种意见正确?此类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答:开发区管委会属于开发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对这种部门开办的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但依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何企业都应当有相应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既是投资者或企业开办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管委会开办企业,却不投入注册资金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参照国务院1990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管委会对其开办的企业的债务应当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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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