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樑律师: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分割

2009-06-10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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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和Z曾是夫妻,Z在婚前通过房改购买有一套住房。在双方结婚后,夫妻双方通过换购方式取得房改房一套,购房时因Z原房被收回而获得的房款和补贴直接抵作了房款。到两人离婚时,该房尚未取得所有权。现所有权已取得,所有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Y遂向X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Z对该房屋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出异议。

笔者认为,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1、该房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取得,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均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登记为双方名下,按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主体就是夫妻双方,进一步可以证明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2、人民法院在处理房改房问题时应坚持与房改政策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出售的房价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因此,已婚职工的房改房出售实际上是国家作为一种住房补贴一次性卖给夫妻双方的,而不是仅仅卖给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获得完全产权的已售房改房应当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3、Z在婚前即通过房改取得有住房,根据房改政策,如果在保有原有住房的情况下,其根本无权享受涉案房屋的房改。正是其按政策要求交还原有房屋,重新回到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状态,才使其重新获得房改的机会。其第一次房改在政策层面上来说可视同“未发生”。

4、Z主张购买诉争房屋的出资中有其原房屋换购所得的房款和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笔者认为该房款和补贴均属于基于房改获得的福利,享受的主体同样是夫妻双方而非一方。而住房公积金的实际上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可见涉案房屋完全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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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