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有人询问什么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判决夫妻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下面罗列下实务中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的情形:
重婚或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一方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处理后夫妻感情未改善的;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另外,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