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13号:重庆市川庆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出让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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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13号:重庆市川庆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出让案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3月3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 行政许可 赋予特定权利事项 公平竞争


    裁判要点

    在需要赋予特定权利事项的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活动中,行政机关在所需市场准入资质之外设置有违公平竞争的行政许可作为竞标、竞买资格条件的,应认定为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


    基本案情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于2013年8月29日发布渝国土房管告字〔2013〕4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公开出让大渡口区大渡口组团P分区P2-10-3/02号宗地,土地用途为加气站用地。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须知中规定:报名者在报名时需提交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同意报名者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重庆市川庆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川庆公司)向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申请参加该宗地的竞买,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以其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为由不准其报名参加竞买。2013年9月18日,重庆南自商贸公司经过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了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庆川庆公司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在大渡口区大渡口组团P分区P2-10-3/02号(部分1)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须知中设置“报名者在报名时需提交市经委同意报名者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的行为违法。另查明,重庆市经委按照先来后到原则,只向重庆南自商贸公司一家单位核发了同意其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3)中区行初字第00247号判决:确认被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在大渡口区大渡口组团P分区P2-10-3/02(部分1)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须知中将“报名者在报名时需提交市经委同意报名者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作为参加竞买的限制性条件违法。一审宣判后,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6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在《竞买须知》中将“报名者在报名时需提交市经委同意报名者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设定作为参加竞买的条件是否属于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规定,加气站系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其市场准入属于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实施该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竞得者持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依法向规划等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手续。《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建设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建设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单位应当在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持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向重庆市经委申请办理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建设手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了在出让公告或者竞买须知中应当包括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调加油(气)站布点规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条规定,土地招拍挂必须在符合布点规划要求和竞买人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前提下进行。根据上述规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在竞买须知中可以设定有关竞买人资格的条件。

    本案中,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在《竞买须知》中要求“报名者在报名时需提交市经委同意报名者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该要求并非将竞买人是符合市场准入资格作为参加竞买的条件,而是将土地招拍挂出让之后,土地竞得者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定点建设的手续作为参加竞买的条件。该条件的设定实质上限制了符合相关资质的单位参与竞买,增设了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违反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故行政相对人请求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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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