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1号:陈跃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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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1号:陈跃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16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社会秩序


    裁判要点

    被告人故意谎称飞机上有危险物品,导致机场启动应急预案,航班中途备降、延误,影响了正常的航空秩序和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但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陈跃因琐事和女友陈某某发生争吵,当晚陈某某至合肥骆岗机场准备搭乘22时的ZH9786航班飞往深圳,后该航班因故推迟至 24时起飞。陈跃得知消息后,随即驾车从蚌埠赶来合肥,试图挽留陈某某。途中,陈跃分别于21日0时许、0时20分许二次拨打机场问询处电话,谎称 ZH9786航班上有危险品。0时40分许,机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陈跃确认危险品的来源、位置等具体情况,陈跃再次告知工作人员危险品在该航班乘客陈某 某的行李里面,当工作人员说陈某某没有携带行李时,陈跃又称危险品可能在陈随身携带的挎包里,并一再表示不能让飞机起飞。此时ZH9786航班已从合肥起 飞。为了确保飞行安全,机场指挥中心启动2级应急反应程序,ZH9786航班于0时48分就近备降南昌昌北国际机场。机场对航班的158名旅客和94件行 李重新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后未发现危险物品。21日11时45分该航班从南昌重新起飞,13时10分抵达深圳。21日3时许,陈跃驾车到达合肥机场,联系 机场工作人员后至机场公安机关投案。因ZH9786航班备降而造成的航油消耗、起降费等航班直接损失28084元,造成旅客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赔偿 费等地面直接损失54840元,合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82924元。被告人陈跃及其辩护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系一时冲动而为,又主动投案, 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包刑初字第00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跃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 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 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陈跃为挽留其女 友竟故意谎称飞机上有危险物品,导致机场启动应急预案,航班中途备降,对乘客和行李重新进行检查,造成航班延误和公众心理恐慌,影响了正常的航空秩序和安 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造成直接损失八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应不包括仅导致航班备降、延误及少量经 济损失的情形。鉴于本案被告人陈跃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和犯罪后果,不宜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酌情从重处 罚。被告人陈跃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