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21号: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董党伟、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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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21号: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董党伟、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9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商标侵权/经营场所管理者/提供便利条件/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介对外公开宣传自己能够对涉案经营场所进行管理,并且相关宣传内容互不矛盾,能够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被告为涉案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管理者未尽监督管理义务致使经营场所内商标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应认定其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基本案情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诉称:被告董党伟是涉案白马市场三期1-344号商铺的经营者。2011至2014年,原告方数次到被告董党伟商铺购买皮包、皮带等商品,商品外包装上有假冒原告商标的标示,被告董党伟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管理公司)、合肥盛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装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市场的管理机构,怠于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为董党伟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董党伟辩称:其门店并非自己经营而是转租他人经营。经询问经营者,店内本无侵权产品,是原告购买时点名要求购买,因此才从别处拿货给原告。原告该行为明显属于钓鱼执法。

    被告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共同辩称:其既不是白马三期市场的开发者和开办者,也不是市场的经营管理方,更不是涉案商铺的产权所有者、出租方和承租方。市场开发者和开办者均未委托己方从事市场的经营管理服务,因此不是法律上的经营管理者,不是适格被告。盛装物业公司虽然是白马三期市场的物业管理方,但其服务范围仅是物业管理,也仅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没有法定的经营管理义务,事实上也从没有进行过经营管理服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中国依法拥有第241081号、第241012号、第241019号、第3226108号注册商标,商品国际分类均为18类,使用商品包括皮具、箱包、皮革制品等,目前均处于有效状态。其中第241081号于2006年1月15日核准注册,第241012号于2006年1月15日核准注册,第241019号于2006年1月15日核准注册,第3226108号于2006年5月14日核准注册。原告将上述四注册商标在其箱包、皮具等产品上广泛使用。被告董党伟于2012年7月17日注册了名称为“合肥瑶海区党伟皮具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三期1-344号。白马管理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商业经营策划、咨询服务,房产销售代理,服装销售。盛装物业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7日,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等。

    2011年11月8日,原告方来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的安徽白马商贸城(白马三期)商厦一楼,在商铺户为1-344的“征途皮具”商铺,购买男士皮包和皮带各一个,价格为人民币400元。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全程进行了监督,其出具公证书所附照片表明,男士皮包和皮带产品均标示了原告的第241081号、第241012号商标。2012年2月7日,原告方向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汪登厚发出律师函,告知白马商贸城三期众多商户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情况,要求两公司对市场内商户的售假行为采取综合措施予以有效制止。庭审中,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否认收到律师函。2012年3月1日,原告方来到上述涉案商铺,购买女包一个,价格为人民币280元。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全程进行了监督,其出具公证书所附照片表明,女包产品标示了原告的第241081号、第241012号商标。2014年5月25日,原告方再次来到上述涉案商铺,购买皮夹一个,价格为人民币280元。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全程进行了监督,其出具公证书所附照片表明,皮夹产品及外包装上标示了原告的第241019号、第241081号、第3226108号商标。

    2012年8月9日,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原告方对网址为http://www.ahbaima.com/的网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保存。该网站的文章《安徽白马服装城简介》记载:“安徽白马服装城由安徽省粮油进出口(集团)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和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打造”。在网站“关于我们”栏目中记载:“……由香港宝文置业开发,由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白马三期——安徽白马商贸城9月30日盛大开业”;2014年7月8日,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方对网址为http://www.ahbaima.com/的网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保存。根据该网站网页记载的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05019492”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的查询结果,该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以及网址http://www.ahbaima.com/属于白马管理公司。网站有大量与白马管理公司有关的信息,比如:《安徽白马集团简介》一文记载:“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开发运营了白马一、二、三期市场……该网站还介绍了“安徽白马集团”的组织架构,由包括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在内的四家单位组成。庭审中,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承认“安徽白马集团”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2010年3月17日,《中国纺织报》(第4637期)刊登文章《安徽白马:打造专业市场界的“安徽名片”》,内容主要是关于安徽白马市场一、二、三期的发展过程以及白马管理公司董事长汪登厚就发展白马市场介绍的经验体会。文章正文部分记载,…服务贯彻市场建设的始终……协调铺位、广告位……。2014年10月9日,原告方来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上一处建筑物外墙标有“安徽白马服装城(白马三期)”字样的商场入口,对该商场外围道路标牌、商场建筑外观及商场入口处张贴的《关于暑(寒)假、其他节假日以及日常时间市场儿童安全管理通告》和《消防监督管理信息公示牌》进行了拍照。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全程进行了监督,其出具的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消防监督管理信息公示牌》记载的单位名称是白马管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汪登厚。

    2014年9月17日,宝文置业(安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安徽白马商贸城由该公司投资开发,现该商贸城的物业管理工作由盛装物业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一、董党伟和白马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二、董党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30000元,白马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对盛装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对涉案的系列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董党伟销售的皮包等产品使用涉案商标未经合法授权,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酌定为人民币30000元。

    盛装物业公司称其仅为涉案商城提供物业服务,对此原告亦予认可。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不属于管理范畴,其对涉案商城内商户的侵权行为,既无权力也无义务制止,不应承担责任。

    白马管理公司称其从未对涉案商城进行过管理,从未向商城内经营的商户收费,从未从涉案商城取得利益;其公司网站以及报纸上的文章不真实,只是为了广告宣传之用;其不应对商城内商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法院认为,白马管理公司长期通过其网站宣传包括白马三期在内的涉案商城由该公司管理,并在《中国纺织报》上发布大篇幅文章,尤其是其网站的信息发布,大量、长期、持续,内容翔实。基于法律对民事主体参与市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应当认定白马管理公司的上述宣传内容基本属实,而不能仅凭白马管理公司简单的自我否认,即认定上述宣传行为均为虚假。况且,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所附照片也证明,白马管理公司对涉案商城是存在关联的。

    被告白马管理公司抗辩其未向涉案商城内商户收取任何费用,该抗辩的潜在理由是其不可能免费向商户提供管理服务,故其既然未收费,当然未对涉案商城提供管理服务。对此法院认为,原告确实未能证明白马管理公司向涉案商城内的商户收费,但即使白马管理公司没有收费,其仍能够从涉案商城取得利益。首先,涉案商户所在的商城三期建成之后即交由白马管理公司开发招商,三期被称为“安徽白马商贸城”、“白马三期”,商城三期使用“白马”字号当是取得白马管理公司的认可,涉案商城整体“白马”字号与白马管理公司存在密切联系。涉案商城持续发展,使得“白马”品牌影响扩大,白马管理公司将随之受益良多。其次,由于涉案商城一、二、三期均由白马管理公司来实施开发招商,白马管理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宣传其对涉案商城进行有效管理,令公众已经将涉案商城与白马管理公司紧密联系起来。从白马管理公司长时期的宣传内容也可看出,涉案商城已经成为白马管理公司对外宣传的重要资源和名片,能够增加白马管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最后,即使白马管理公司不从商户收取费用,其仍然能够获得实际利益,比如从《中国纺织报》的报道来看,白马管理公司有权为商户协调设置广告位,而根据市场一般规则,商城广告位的设置不可能是免费的。

    综上,法院认为,白马管理公司对包括白马三期在内的涉案商城内商户持续提供管理服务工作,其有义务对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但白马管理公司未尽义务,致涉案商城内的商铺持续销售侵权产品,白马管理公司对此具有过错,应当对涉案商户的侵权行为致原告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朱治能   张宏强   汪寒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