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2号:谭帆诉西南大学不服退学处理决定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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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行政 退学处理 程序违法


    裁判要点

    1、高等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属于学校行使法律赋予的教育行政管理职权,学生不服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应当遵循《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程序要求,否则应当认定为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谭帆诉称:自己作为西南大学在校学生,虽有部分科目考试不及格,但不合格科目只有5门。即使要处分也只应给予学业警示,而不是予以退学。被告西南大学未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做出《关于给予谭帆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不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未告知原告申诉权,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关于给予谭帆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恢复原告学籍的决定。

    被告西南大学辩称:原告谭帆考核不合格课程达到10门,对其做出退学决定符合规定;谭帆及其父亲自2010年9月13日了解到学校可能对其作退学处理后,多次到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辩、检讨,被告系在充分听取原告的陈述与申辩之后对其作退学处理决定的。被告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谭帆系西南大学音乐学院音乐专业(师范)2009级本科学生,在上学期间存在旷课行为。在大一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中有《军训和军事理论Ⅰ》科目考试不合格。大一下学期,原告只参加了《大学语文》、《乐理与视唱练耳B》等少数科目的考试,且只有《大学语文》考试合格。后虽对部分科目进行了补考,但仍有数门课程考试不合格。2010年8月30日,谭帆班主任张磊老师打电话告诉谭帆父亲,称谭帆长期旷课,近10门课程未参加考试,可能会受到严厉惩处。随后,谭帆及其父母多次找到学校相关部门认识错误,争取从轻处理。2010年9月28日,西南大学作出《关于给予谭帆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前未告知谭帆进行陈述和申辩,亦未经校长会议研究),内容为:“音乐学院音乐学专业(师范)2009级本科学生谭帆(学号222009311011036),该生长期无故旷课已超过60学时,且目前不合格科目达10门。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校决定对谭帆同学作退学处理。”2010年12月10日,西南大学将该决定送达谭帆,在决定送达时未告知原告谭帆享有书面申诉的权利。


    裁判结果

    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碚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撤销西南大学作出的(2010)97号《关于给予谭帆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驳回原告谭帆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提起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了严格学校管理,学校有权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并可依职权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学生作退学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学生不服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程序问题。法律赋予了学校对严重违反规定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权力,但学校应当严格遵循程序规定。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应当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且在送达处理决定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诉的权利。学校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遵循回避和听取对方意见的最低程序性规定。西南大学做出退学处理决定前,没有告知谭帆进行陈述和申辩,未充分听取谭帆的意见,违反了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在对谭帆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没有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时也未告知原告谭帆享有书面申诉的权利,属程序违法。故西南大学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对谭帆起诉要求撤销退学处理决定的请求予以支持。谭帆要求责令西南大学重新作出恢复学籍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审判组织   审判长甘文杰 审判员何庆胜 人民陪审员薛金富

    案例编写人 甘文杰   案例编辑   游中川   案例编审人 洪其亚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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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