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25号:冉昆峰、辛莉莉私分国有资产案

2021-08-08 23:21
二维码
4
  • 参考性案例25号:冉昆峰、辛莉莉私分国有资产案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12月4日发布)


    关键词

    企业改制   单位犯罪   贪污   私分国有资产


    裁判要点

    利用担任国有企业领导的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中隐匿国有资产,转为职工全员持股的改制后企业所有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对具体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1998年,六安市华侨友谊公司(国有企业)与安徽商之都公司(国有企业)合作成立六安商之都公司。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冉昆峰在担任六安市华侨友谊公司、六安商之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领导组组长期间,伙同时任六安商之都公司总经理、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领导组副组长的被告人辛莉莉,违反国家规定,在六安市华侨友谊公司(含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过程中,隐匿账外资金7179479.54元、隐匿固定资产2766938.55元、虚增负债1713670.28元、隐匿期后利润1516569.98元、虚假列支土地出让金1135000元,共隐匿国有资产达14311658.35元,并将其转人改制后的素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另查明,根据《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冉昆峰出资962万元,芜湖金鼎公司出资600万元,夏某某等19人每人出资20万元,杨某等29人每人出资2万元。原六安市华侨友谊公司的全体职工均成为金商都公司的股东。


    裁判结果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4)马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冉昆峰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二、被告人辛莉莉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三、本案的违法所得一千四百三十一万一千六百五十八元三角五分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国有公司六安市华侨友谊公司及六安商之都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财产14311658.35元,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冉昆峰、辛莉莉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冉昆峰、辛莉莉犯贪污罪罪名不当。对冉昆峰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辛莉莉关于主观上不具有贪污的故意的辩解,辛莉莉的辩护人关于即使依据检察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冉昆峰、辛莉莉依法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案中,冉昆峰、辛莉莉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财产的行为,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关键在于冉昆峰、辛莉莉的行为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系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以单位的名义体现,代表的也是单位的意志,往往表现为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属于“集体私分”,因此在单位内部是公开或者相对公开的,犯罪后获益的群体也更加广泛,有时甚至涵盖全部职工。

    本案中,冉昆峰、辛莉莉利用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账外资金、虚增负债等行为属于单位行为。理由为:第一,冉昆峰、辛莉莉的行为代表单位的意志。冉昆峰担任六安市华侨友谊公司、六安商之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辛莉莉担任六安商之都公司总经理,并分别担任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任何决策与其履职行为都是密切联系的,都系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冉昆峰、辛莉莉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行为不是单纯为个人谋取利益,而是为单位全体职工谋取利益,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并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第二,被告人冉昆峰、辛莉莉的行为在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并没有刻意隐瞒或者不让二者之外的人知晓,公司的部分员工知晓并参与此事,且当地的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是知晓的。第三,改制的结果是全体职工均持股,并按照持股比例获利。冉昆峰、芜湖金鼎公司在改制后公司中分别占有48%和30%的股份,职工全员持股比例22%,具体到普通职工身上只占股1%、0.1%,虽然形成了冉昆峰个人持股与普通职工个人持股比例差距480倍的悬殊,但全体职工已经占有企业相当的份额,均在改制中获益。

    综上,在国有出资企业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过程中,冉昆峰、辛莉莉等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在企业内部一定程度公开,企业不同层面的多数人员获得利益的,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杨先祥   席伟   赵丽萍

    编写人:杨先祥   林建敏   程宽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