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22:葛有富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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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行政   公开电信信息   电信企业   诉讼主体


    裁判要点

    电信企业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原告葛有富向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电信)的办公室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郑州电信公开计费系统2009—2010年度相关计时计费的检定证书报告,但郑州电信对该申请一直未作出答复。故原告葛有富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郑州电信限期作出答复。


    裁判结果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2012)二七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被告郑州电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申请事项给予答复。一审宣判后,郑州电信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郑行终字第33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家大型通信企业,是中国大型的基础网络运营商,拥有覆盖全国城乡、通达世界各地的通讯网络,其业务范围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应属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案中,被告郑州电信作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有义务对原告葛有富的申请事项予以答复,但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作出答复,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故一、二审法院判决被告郑州电信就原告葛有富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限期作出答复是正确的。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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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