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16:王广江陈渺祁飞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2021-08-08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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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刑事   利用影响力受贿   密切关系人认定   共同犯罪   不正当利益


    裁判要点

    行为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便利条件,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产生实质非权力性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到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贿赂的行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其他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虽不具有密切关系,但与具有影响力的密切关系人熟悉并共谋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十余年间,被告人王广江任河南省烟草局原局长郑某某的司机,二人工作、生活中交往密切。2007年下半年,王广江得知河南省烟草局(以下简称省烟草局)计划在郑州市东区购买新办公楼,便将该信息告知其情妇被告人陈渺,后陈渺联系曾在其前夫经营的房地产公司工作的被告人祁飞。三人约定,由祁飞凭借在房地产市场的关系寻找合适的楼盘,由王广江凭借其与郑某某当司机的便利条件,负责协调关系,双方成交后,让房地产公司给付1000万元好处费,陈渺承诺不会亏待祁飞。王广江与陈渺约定好处费二人按三七分成,祁飞的好处费50万元由陈渺负责支付。祁飞联系欲出售温哥华大厦的枫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华公司),与该公司商定通过关系促成温哥华大厦出售给省烟草局后由枫华公司以签订奖励承诺书的形式提供1000万元的好处费,陈渺于2008年9月10日与枫华公司签订了该承诺书。王广江负责向郑某某推荐购买温哥华大厦,陈渺负责王广江与祁飞之间的信息传递。郑某某因顾及与王广江的特殊关系,在其组织召开的局长经理办公会上,从备选的四个楼盘中拍板决定购买温哥华大厦。双方于2009年10月16日签订了购买综合经营业务用房房产意向书,总房价款为256202575元。后因房地产价格升降的原因,双方谈判陷入僵局。枫华公司认为应提高房价,遂向祁飞表示省烟草局应提高购价,祁飞通过陈渺向王广江传达该信息。王广江遂向郑某某提出房价上涨是实际情况,请郑某某再考虑此事。后郑某某又组织会议决定在原价格基础上以利息形式补偿枫华公司,后双方商定补偿2500万元利息,并于2010年9月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祁飞向枫华公司索要1000万元好处费,枫华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先行支付给陈渺500万元,陈渺分给王广江100万元,并为王广江偿还赌债21万元,支付17万元为王广江女儿购买丰田牌轿车一辆;分给祁飞20万元,并支付给祁飞15万元用于购本田牌轿车一辆。案发后,王广江用赃款购买的丰田牌轿车一辆、祁飞用赃款购买的本田牌轿车一辆和现金9万元已被检察机关追回扣押。


    裁判结果

    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林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广江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人陈渺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三)被告人祁飞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广江是郑某某十多年的专职司机,二人在长期的工作、生活中形成了密切关系,对此,王广江和郑某某均有供述。王广江在得知省烟草局购买新办公楼的计划后,即积极与被告人陈渺谋划为房产商销售楼盘从中牟利事宜。在省烟草局购买新办公楼过程中,被告人王广江利用其本人与郑某某的密切关系,通过影响郑某某在选购新办公楼时的决策,最终促成了请托人枫华公司将温哥华大厦出售给省烟草局,并从中获取了巨额利益。被告人王广江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郑某某)关系密切的便利条件,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施加实质非权力影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巨额钱财,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至于被告人陈渺、祁飞,其二人虽与郑某某没有密切关系,但二人既非房产中介人,也未通过合法的商业竞争为枫华公司提供帮助,而是通过王广江与郑某某之间的密切关系,影响郑某某在购买办公楼时的决策,规避正当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向枫华公司索要巨额钱款,究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商业行为。基于共同犯罪理论,未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影响力的人,但却与具有影响力的密切关系人熟悉并共谋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三被告人辩称,枫华公司售楼赢利是正当的商业行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三被告人不构成该罪。构成本罪必须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犯罪;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刑法上的“不正当利益”应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利益本身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规定,即实体上的不正当利益;2、提供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不正当,即程序上的不正当利益。正是这种手段的不正当破坏了他人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才被确定为不正当利益。枫华公司在承诺给祁飞、陈渺等人1000万元巨额好处费的情况下向省烟草局售楼,主观上也已明知陈渺等人系利用与省烟草局领导的密切关系促成楼盘的销售,是一种非常规的市场化运作的销售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市场行为,枫华公司实际上是一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该案中,不能以枫华公司售楼获利的多与少去评价谋取利益的正当性问题。故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这一客观要件的规定。

    综上,一、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结果是适当的。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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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