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6号:郭耀峰诉大洼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案

2021-08-08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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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选择权   驳回起诉


    裁判要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能同时采用的程序。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的,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使用。在行政复议仍在进行的情形下,对该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应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8日,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大政房征字〔2011〕07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告郭耀峰的房屋坐落于该征收的范围内。此征收决定作出后,郭耀峰于2012年3月14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此《房屋征收决定》。经审查,复议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以郭耀峰的复议申请超出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为由,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郭耀峰对此不服,于2012年3月26日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期间,盘锦市人民政府按辽宁省人民政府督促要求,于2012年6月12日对郭耀峰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2012年5月28日,郭耀峰对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大政房征字〔2011〕07号《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


    裁判结果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盘中行初字第00004号裁定:驳回郭耀峰的起诉。郭耀峰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辽行终字第5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的,行政相对人可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者之一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使用这两种救济途径。行政程序正在进行时,司法程序不应介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郭耀峰不服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并以其违法为由向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在盘锦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说明其仍然希望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争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自行撤销了不予受理决定,并对郭耀峰的复议申请再行受理,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启动。由此,郭耀峰先选择了申请行政复议,又在诉盘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以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为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在行政复议仍在进行的情形下,郭耀峰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应依法驳回郭耀峰的起诉。


    一审合议庭成员:袁志勇、张凤平(主审法官)、乔雪

    二审合议庭成员:李蕊、曹丽华(主审法官)、王永宏

    案例编写人:曹丽华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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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