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例第7号:梁俊朋诉韶关市联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世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1-08-0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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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   程序问题   法院地法


    裁判要点

    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对争议问题属于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进行识别。争议问题属于程序问题的,应适用法院地法。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942号民事判决(2016年12月6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本案系适用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条文)


    基本案情

    梁俊朋诉称:在梁俊朋诉潘世强(香港居民)、何艳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梁俊朋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潘世强名下韶关市浈江区风度中路11号首层北面5号商铺、第二层和韶关市浈江区风度中路11号第三层、第四层房产(以下简称涉案四处房产),并作出(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判令潘世强和何艳群向梁俊朋偿还人民币580万元及利息。梁俊朋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韶关市联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健公司)提出异议,该院中止对涉案四处房产的执行。涉案四处房产至今仍登记在潘世强名下,且在房产被法院查封之日起到2015年8月4日期间,无人提出异议。联健公司与潘世强存在关联关系,潘世强以明显低价将涉案四处房产卖给联健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联健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交易税款时,涉案四处房产已处于查封状态。此外,联健公司无法证明涉案四处房产已实际交付。综上,请求许可执行潘世强名下的涉案四处房产。

    联健公司辩称:联健公司与潘世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系履行潘世强与唐飞、王群英所签订《合作协议》的部分约定。在法院查封涉案四处房产前,联健公司已向潘世强支付购房款920万元,并通过王群英支付给潘世强800多万,不存在交易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情况。涉案四处房产已由潘世强交付给联健公司,联健公司也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费,故联健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综上,请求驳回梁俊朋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准许执行韶关市浈江区风度中路11号首层北面5号商铺、第二层和韶关市浈江区风度中路11号第三层、第四层的房产。宣判后,联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粤民终94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联健公司与潘世强之间对涉案四处房产的买卖行为能否成为阻却执行的理由。该焦点问题为诉讼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关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审查。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以涉案四处房产在我国内地为由,选择我国内地法律作为争议问题的准据法,对争议问题识别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韶关市浈江区地方税务局存档的四份《房产买卖协议》显示,潘世强与联健公司于2015年1月9日签订上述协议,约定潘世强将涉案四处房产转让给联健公司,联健公司应当支付的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8297835元。联健公司主张上述协议系履行潘世强与唐飞、王群英所签订《合作协议》的部分约定,故联健公司与潘世强就涉案四处房产形成买卖合意的真实时间为《合作协议》签订之日,即2014年11月3日。但联健公司并非《合作协议》当事人,《合作协议》也未就转让涉案四处房产给联健公司的事项进行约定,故潘世强与联健公司就买卖涉案四处房产形成合意的时间为《房产买卖协议》签订之日。本案查明事实显示,涉案四处房产在《房产买卖协议》签订前已被法院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的规定,潘世强作为(2015)韶中法执字第6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将其名下已被查封的涉案四处房产转让给联健公司的行为,不得对抗该案申请执行人梁俊朋,梁俊朋有权依据生效判决请求法院对涉案四处房产予以执行。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侯向磊、王芳、焦小丁(案件承办人

    推荐单位:省法院民四庭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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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