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例第8号: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蔡来兴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1-08-0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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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民事   劳动合同   履行期限   工会委员


    裁判要点

    兼任工会委员的劳动者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工会委员任期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应当延至用人单位工会换届选举实际完成之日届满,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再120号民事判决(2016年9月27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基本案情

    蔡来兴于2002年8月26日入职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利公司),安排至第三人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南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开利南区分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26日至2012年8月25日。在职期间,蔡来兴经上海市机电工会批准担任开利公司工会委员,任期为2010年5月7日至2013年4月29日。2012年8月25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开利公司于同月30日向蔡来兴发出《劳动合同期满时员工仍在担任工会委员的告知事宜》,通知劳动合同期届满后自动续延至蔡来兴工会委员任期届满之日,即2013年4月29日,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2013年10月27日开利公司向蔡来兴发出《有关催促员工交还公司财物和办理离职手续事宜》(以下简称《离职手续事宜》),以工会改选将于同月28日完成,蔡来兴不在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成员名单中,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10月27日终止为由,通知蔡来兴于同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离职手续。蔡来兴于同年11月13日收到《离职手续事宜》。同年11月11日,蔡来兴向开利公司邮寄发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利公司于同年11月13日收到该邮件。关于蔡来兴的最后工作日,开利公司主张为2013年10月27日,蔡来兴主张为2013年11月30日。开利公司主张工会于2013年10月进行换届选举,并于10月27日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此前蔡来兴一直履行工会委员职责。

    蔡来兴于2014年2月27日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开利公司及开利南区分公司支付2012年8月26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并裁决双方于2013年11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仲裁委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穗越劳人仲案字〔2014〕373号《裁决书》,裁决开利公司支付蔡来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6393元、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11月12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77479.6元,驳回蔡来兴其他仲裁请求。开利公司不服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一、开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蔡来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6393元;二、开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蔡来兴支付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11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77479.6元。宣判后,开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8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开利公司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粤民再12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开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蔡来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8983.11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开利公司应否向蔡来兴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蔡来兴于2010年5月7日经上海市机电工会同意增补为开利公司的工会委员,任期至2013年4月29日届满,工会换届选举大会于2013年11月28日召开。开利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告知》,明确双方劳动合同期届满后自动续延至蔡来兴工会任期届满之日,双方确认蔡来兴履行工会委员职责至工会委员换届选举完成。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开利公司与蔡来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期限至20128月25日,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工会委员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开利公司续延双方的劳动合同至蔡来兴工会任期届满之日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开利公司出具《告知》明确双方的劳动合同期届满后续延至蔡来兴工会任期届满之日,双方确认因工会委员换届选举尚未进行,蔡来兴仍在履行工会委员职责。开利公司亦是在确认蔡来兴不在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成员名单后,根据工会换届选举时间作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的。综合开利公司作出的《告知》及通知、工会换届选举时间、蔡来兴的履职情况等分析,开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劳动合同续延至蔡来兴不再履行工会委员职责之时,即工会换届选举大会召开之日。据此,开利公司与蔡来兴的劳动合同依法续延至2013年11月28日,开利公司无需向蔡来兴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二审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综上,开利公司无需向蔡来兴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开利公司应否向蔡来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蔡来兴于2002年8月26日至2013年11月28日已在开利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亦明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开利公司应当与蔡来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开利公司却拒绝签订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开利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蔡来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施适(案件承办人)、李磊、马惠华

    推荐单位:省法院环境资源庭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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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