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8-08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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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刑事 侵入住宅罪


    裁判要点

    行为人酒后深夜凌晨侵入他人住宅,在被害人发生对象认识错误后睡在被害人身边,与被害人相互抚摸,但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客观方面也没有用下流动作或不堪入耳的淫秽语言侮辱、调戏被害人,所以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但其行为给被害人精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恐惧,也对房间女主人的居住安宁构成了侵害和严重威胁,后果严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喝完酒回到租住房外出购买香烟时,推开被害人租住的房门,进入房间借手机灯光见床上有个女人便推搡被害人说往里睡,同时睡在了被害人身边。被害人误认为是隔壁房间的丈夫,便问:“你在哪喝了这么多酒?”被告人周某某支支吾吾不说话,被害人就给周某某盖上自己的被子,相互抚摸和对话中被害人感觉被告人周某某不是自己的丈夫,便让女儿开灯后,被告人周某某用被子蒙住自己的头,被害人随即呼喊隔壁的丈夫,被告人周某某欲逃跑时被被害人丈夫控制并报警。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也未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采取殴打、捆绑、撕拉衣裤、堵嘴巴等身体强制手段;胁迫则是指采取精神强制的方法,如威胁、恐吓等;“其他方法”主要是指采取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的方法,如麻醉、利用被害妇女极度迷信、深度熟睡、为其治病的方法对其进行猥亵。这些手段都能使被害人陷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境地而被行为人强行猥亵,显然违背妇女的意志。被告人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具有寻求性刺激或挑逗他人产生性欲的目的。这也是区别于强奸罪的关键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下流动作或不堪入耳的淫秽语言侮辱、调戏妇女,达到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审判实务中,此类案件的证据大多为一对一。周某某对侵入被害人房间的动机供述不清,被害人的陈述也只能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进入其房间并被她误认为是自己的丈夫,周某某就睡在了她的身边,没有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她,也没有明显的动作和淫秽语言进行猥亵。本案供证不一,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认定周某某主观上存在强制猥亵妇女的故意,证据不足,故并不能认定周某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根据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了主客观相统一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摒弃了有罪推定的陈旧办案思维。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证据不充分,罪名不能成立。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合法进入但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居住安宁的行为。我国刑法对该罪的危害结果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是说本罪是行为犯。实践中,虽未经主人同意进入住宅,但行为人并无恶意,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本案周某某虽供述因醉酒进入被害人住房,主观上并非故意,但从客观上看,被告人在深夜凌晨侵入互不认识的被害人房间,必然会对被害人住宅和生活安宁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该罪的构成要件上看,强行还是未经许可秘密进入他人住宅,并不是区分是否构成该罪的法定标准。随着民主、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我国整个法律体系更加注重对公民个人私权利的保护,刑法也不例外,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正常居住和生活安宁,周某某酒后深夜侵入被害人居住房间在被害人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没有阻止的情况下睡在被害人身边并抚摸的行为给被害人精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恐惧,对被害者的居住安宁构成了侵害和严重威胁,情节是严重的,依法应予惩处。故,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本案存在一定的探讨和交流价值,也对审判实务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