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生栋与海原县郑旗乡人民政府、马廷宝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1-08-08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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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垫付赔偿款   委托   交通事故   交强险


    裁判要点

    郑旗乡政府职工马廷宝驾驶郑旗乡政府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该车辆既未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也未及时投保交强险便投入使用,交通事故发生后郑旗乡政府不能因马生栋(马廷宝父亲)已垫付赔偿款而免除其应在交强险规定的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基本案情

    马生栋与海原县郑旗乡人民政府、马廷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改判郑旗乡政府支付马生栋垫付的赔偿款10万元。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马生栋系马廷宝父亲,马廷宝系郑旗乡政府职工,肇事车辆系郑旗乡政府所有,但该车辆未进行登记,也未投保交强险。2011年2月18日,马廷宝驾驶郑旗乡政府所有的无牌小型客车前往李旺镇回家。19时许,当车行驶至S101线李旺镇韩府路段处时,与横过道路的杨文林相撞,造成杨文林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无牌小型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海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马廷宝和死者杨文林负事故同等责任,并经主持调解,马廷宝支付杨文林家属赔偿款18万元。马廷宝和受害人家属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义务人为马廷宝,但赔偿款的实际支付人为马生栋,事后郑旗乡政府支付马生栋1万元。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海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2日依法以(2012)海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马生栋要求郑旗乡政府偿还其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金17万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马生栋不服提出上诉,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 年7月5日以郑旗乡政府购买肇事车辆后既未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也未及时投保交强险便投入使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观上存在车辆管理方面的重大过错为由,依法以(2012)卫民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改判郑旗乡政府支付马生栋垫付的赔偿款10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马生栋与郑旗乡政府之间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的委托代理关系虽然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马廷宝驾驶郑旗乡政府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客观存在,且马生栋为此事故垫付18万元赔偿款亦是事实。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中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郑旗乡政府,马廷宝属郑旗乡政府职工。郑旗乡政府购买该车辆后既未登记,也未及时投保交强险便投入使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观上存在车辆管理方面的重大过错。虽然交通事故已由马生栋协调完毕并垫付18万元赔偿款,但马生栋垫付赔偿款的行为并不能免除郑旗乡政府应在交强险规定的范围之内承担11万元赔偿责任的法定义务,否则郑旗乡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限额在本案中无法确定,因此一审判决驳回马生栋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因郑旗乡政府已返还马生栋1万元,扣除该1万元后郑旗乡政府应支付马生栋10万元,故对于马生栋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该案的改判对现实中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如何承担责任具有指导性意义,因马廷宝和杨文林达成的赔偿协议18万元高于交强险规定的赔偿限额,虽然马生栋代马廷宝为此事故垫付了赔偿款,但不能因马生栋无证据证实其与郑旗乡政府委托关系成立,就否定其支付赔偿款的事实,更不能免除肇事车辆所有权人郑旗乡政府应在交强险规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义务。二审法院正是基于以上事由,在合理考量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依据交强险规定的赔偿限额确定了郑旗乡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限额,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又对郑旗乡政府未对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给予了惩戒。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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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