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2021-12-25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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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二、在第九条中的“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后增加“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五、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但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六、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七、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种子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的种子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种子质量。”

八、删去第三十九条。

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其中的“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合理需求。

“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优势种子繁育基地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二、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将第三款修改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将第四款中的“三百万元”修改为“五百万元”。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十三、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一万元”修改为“二万元”,“十万元”修改为“二十万元”。

十四、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将第一款中的“一万元”修改为“二万元”,“五千元”修改为“一万元”,“五万元”修改为“十万元”。

十五、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在第一款中的“第三十三条”后增加“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增加两项,作为第五项、第六项:“(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十六、删去第八十四条。

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

十九、将本法中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种子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常委会办公厅就修正草案有关问题征求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部分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执法机构、行业协会和种子企业等对修正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修正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还组织召开种子法修改专题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11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种业“放管服”改革,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种业科学技术研究,进一步推进种业振兴,修改本法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种业振兴有关文件精神,充实关于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在第一条中增加“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二是,在现行种子法有关种质资源收集等规定基础上,增加规定,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三是,在有关条款中增加支持生物育种技术研究,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的内容。四是,增加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合理需求的内容。

二、修正草案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对于报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事项,应当先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审核属于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程序,不属于行政许可,建议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内容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品种权所有人有权按照许可合同约定通过提成等方式收取使用费,以从种子推广经营中获得长期收益,增加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二是,考虑到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技术性强,比较复杂,拟删去修正草案第八条中关于行为人能证明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具体处理。

四、修正草案第三条中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及判定指南等,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确定;自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发布之日起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按照实质性派生品种相关制度管理。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党中央、国务院种业振兴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文件提出要及时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议由国务院在修改该条例时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假、劣种子的处罚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的有关罚款数额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将生产经营劣种子行为的有关罚款数额由“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1月1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种子企业、基层干部等,就草案主要内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支持种业科学技术研究,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是可行的,建议尽快通过实施。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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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