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1-12-25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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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六、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八、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九、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十四、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十五、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十六、将第十三条中的“诚实信用”修改为“诚信”;将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的“审判长”修改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将第八十二条中的“节假日”修改为“法定休假日”;将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的“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将第一百二十八条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修改为“审判人员”;将第一百四十九条中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修改为“经本院院长批准”;将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的“意外事故”修改为“意外事件”;将第一百八十七条中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第一百九十条中的“或者他的监护人”修改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第一百九十三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将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将第二百三十九条中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中央有关单位、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协会和专家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调研,并就修正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草案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要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选择权,建议明确进行在线诉讼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二、修正草案第三条规定,部分民事案件二审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有的单位、专家提出,为更好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民事案件才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

三、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的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司法实践中,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审限不够而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授权改革试点允许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特殊情况下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一个月审限,实践效果较好,建议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条中增加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修正草案第十一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和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被告要求答辩的,期限为七日,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举证期限不得超过七日,确有困难经申请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案件,在举证和答辩方面均没有特殊规定,与普通程序案件相同。该条对当事人的答辩、举证期限均作了缩减规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议删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该条规定。

五、修正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等程序和裁判文书内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小额诉讼程序位于“简易程序”一章中,该章已规定了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这一规定可以适用于小额诉讼案件,没有必要再作重复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该款规定。

六、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有的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由于经法院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相关范围的扩大应当严格、谨慎,建议删除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还提出了一些涉及民事诉讼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到这次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建议,适时再次启动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考虑做好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的衔接,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1月2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律师和有关地方人民法院,就修正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总结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经验,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方面对现行法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提升了司法质量效率,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更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修正草案较好体现了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试点经验,重点突出,规范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尽快出台。与会人员还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有的意见已经予以采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1日上午对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2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三倍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不宜过高,建议将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三倍”的上限标准,修改为“二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加强在线诉讼、电子送达、公告送达制度的配套网络设施建设等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加快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切实保障法律有效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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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