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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律师:非法放贷法律政策文件若干问题之我见
章樑律师:非法放贷法律政策文件若干问题之我见
2019-10-22 13:58
二维码
166
昨天下午扫黑办发布了《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时间朋友圈刷屏,各路大神对此第一时间做出了解读。对其中的几个问题笔者有自己的理解,现一一做一交流,首先声明笔者并非专业从事刑事业务,所以仅作为一家之言,欢迎探讨,如果有原则性错误也请轻喷。
只有向不特定对象放贷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文件第一条对于何种非法放贷属于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情形作出了规定,即
则上五项皆具备,方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同时,文件第四条对特定对象进行了例外列举,将向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的三类情形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一并处理。也即,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和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该行为依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总结:
向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在特定情形下同样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放贷实际年利率超过36%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吗?
基本上目前的解读都认为,36%实际年利率是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红线。笔者认为属于误读。
利率的规定在文件第二条第一款,是对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细化。该款表述为“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意思是以超过36%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数额均属实际利率的一部分)实施属于非法经营罪的非法放贷行为并符合相关的数额和数量起点标准的,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由此可见,超过36%非法放贷不符合该款四项数额和数量起点标准(具备第三条情形的打8折)时,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是对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细化,即符合该款四项数额和数量标准起点标准(具备第三条情形的打8折)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笔者注意到,这一款对非法放贷没有利率要求,也就是说只要数额、数量达标,即使实际年利率没有超过36%也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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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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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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