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借款与担保案件法理提示六则

2019-10-14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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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推送的六则法理提示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第6卷,详情可阅读原文。


以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偿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借款的协议效力及法律后果

——嵩县城关镇北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嵩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与闫景梅、吴晓乐、吴东洋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理提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集体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集体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让该集体组织宅基地上房屋。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不必然导致原债消灭。以物抵债协议无效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应予支持。


“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辨析及借款利息认定

——上诉人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云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武威全圣明胶有限责任公司、张全年、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洪甘福、洪晓婷、洪洁婷、洪本灿、曲连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
【法理提示】
“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辨析需建立在典当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界定基础上,最为关犍的是对典当关系成立的当票凭证等形式条件和交付当物质押、发放当金、收取综合费等实质条件的审查。“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借款利息的认定则应当在对应形式合同约定的基础上,运用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进行明确,同时在法律规范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利益平衡的裁量认定。


当事人提前还款约定不明时,应当优先冲抵到期利息,剩余部分冲抵本金

——常州金迪化工有限公司、唐忠达与杨建强、常州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汉民、钱世龙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理提示】
当事人对于提前归还的款项性质没有约定,应当优先冲抵到期利息,剩余部分抵充本金,所欠本金以实际数额为准,以此为规律运行递归算法。


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

——上诉人郑能欢与被上诉人许锡忠、一审被告华瀚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深圳市欧宇美宏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诺华德扬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宜都贸易有限公司、普宁市华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泽槟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德辉贸易有限公司、普宁市达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理提示】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往往根据出借人口头指令,将还款支付到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而产生诉讼之后出借人对此不予认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由借款人就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如果借款人支付还款款项的账户为出借账户时,应由出借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支付利息,视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山、董文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
经股东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处理担保的行为视为公司行为,后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支付债务利息的行为,视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本息债权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无权再以保证期间经过,要求免除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担保人明知主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应承担担保责任

——上诉人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被上诉人湖南有色国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浦源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保障债权实现是担保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交易双方通过担保的加入,构建一个更加稳固的交易关系,从而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轻易免除。担保人明知主合同当事人之间名为买卖关系实为借贷关系时,还为其担保,构成对借贷关系的债务担保。当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时,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应免除。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