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公民之间借款案件是否要把原始借据附卷?

2018-03-03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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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公民之间借款案件是否要把原始借据附卷?

问:我院对审理公民之间借款案件是否必须把原始借据交审判人员附卷,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必须附卷,这样可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也可防止债权人在法院审理后持借据再次向债务人讨债。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始借据在审判人员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无异后,即应发还给当事人保管,在庭审质证时由原件持有人出示,由对方质证。只有在进行司法鉴定时才有必要附卷,鉴定结束后仍要发还给当事人保管。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请问以上两种意见哪种正确?答:对审理公民之间的借款案件是否必须将原始借据订入卷宗的问题,我们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些诸如借据、证书、权属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在今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法院应允许当事人提供复印件以装订入卷。不过,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是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经当事人质证认可的。公民之间的借款纠纷案件也一样,无需将原始借据入卷,经过质证、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也同样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故同意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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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