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4辑

2019-08-21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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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问:甲开发公司欠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一个月内将A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至乙建筑公司名下,抵顶工程款。一个月后,甲开发公司未能办理A房产过户手续,乙建筑公司可否请求甲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

答:如果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未作出《以房抵债协议》替代原债权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甲开发公司到期不履行《以房抵债协议》,乙建筑公司可请求甲开发公司履行原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通常是增加一种清偿债务方式,在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完毕之前,原债权债务并未消灭。从常理看,债权到期后,债权人能够接受额外增加一种新的清偿方式,但是以一个不确定的新的债权替代原到期债权,具有较大风险,债权人通常不会同意。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相反意思表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不宜理解为替代了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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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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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