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樑律师:公司注销程序违法,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3-01-29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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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甲因经营不善经股东会决议解散,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本地都市类报纸上刊登了清算公告,并于2个月后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手续。数月后,其一债权人乙在前来索债时方发现公司注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清算组成员对其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公司解散清算应如何进行及违反法定清算程序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当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解散。除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解散情形外,此时公司应自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应当符合《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债权人的通知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刊登公告的报纸应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的大小来确定,或是全国性报纸,或是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根据该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的期日最短也不少于105日。本案中甲公司清算组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乙,刊登公告的本地报纸亦非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且仅用2个月时间即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其违反法定程序的做法直接导致债权人乙无法申报债权,其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存在借机逃避债务的嫌疑,至少构成重大过失。《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债权人乙要求甲公司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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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