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

2017-03-06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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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有何区别

问: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有何区别?

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应通过执行复议制度解决,与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有根本区别。这里的“执行行为”一般包括:执行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方法;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等。因此,如果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诉讼,经审査当事人系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本书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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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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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