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你真的以为是法人吗?

现实生活中常常能听到有人自称我是某某单位的法人,虽然这一错误多年来都不断有人指出,但似乎有点根深蒂固,难以根治。今天我们就来老调重弹一下这个话题。

首先,说说法人。法人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许我们可以从字面上来理(qū)解,“法人=法律规定相当于人的组织”,其实质不是人。因此,一个活生生的人是不能称自己为法人的。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是否依法成立;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那些自称法人的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正式的称谓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法定代表人”,即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那是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呢?也不是,担任法定代表人还有有一定的门槛的。比如要成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就不能存在以下的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产生。)

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就享有了代表法人的权利,同时也要对法人的行为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正所谓权利越大,责任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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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