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中常常有人问公司资不抵债时,是否可以向其股东主张债权。
这个问题需要从公司的性质说起,公司是企业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主体,和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一起构成了我国的民事主体,它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的名称中均包含了“有限”二字,这个有限是指股东责任的有限。具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一般情况下,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不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出现资不抵债,公司仅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超过其全部资产的部分的债务不予清偿,股东无需额外向公司的债权人另行提供清偿。
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例外,在这些情形下,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
四、公司无法清算、违法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清算注销时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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