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商事裁判文书选登》3则

2014-10-2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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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版的《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1辑)《商事裁判文书选登》栏目刊载三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三案裁判要旨摘录如下:



企业间短期融资的效力认定

上诉人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33号】

【裁判要旨】

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果并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予承认。据此,当事人关于双方股权转让实为融资借贷应认定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涂改证据和空白投保单上盖章责任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宏辉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民提字第121号】

【裁判要旨】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保险标的物范围是宏辉公司厂区全部建筑物还是特定的三栋房屋,其中《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是本案重要书证之一,该投保单有涂改痕迹,双方当事人对其证明内容产生争议。本案中,该投保单上保险财产项目、投保金额、事故绝对免赔额等处虽有涂改痕迹,但这些内容在投保单的其他地方进行了重复记载,内容并无矛盾,且明确记载保险标的物范围是宏辉公司厂区内特定的三栋房屋。宏辉公司在诉讼中承认该份投保单系该公司在空白页上加盖公章交给平安莱阳公司形成的,其关于本案保险标的物是宏辉公司厂区全部建筑物的诉讼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对在空白投保单上盖章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出资溢价属资本公积金而非借款

再审申请人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

股东实际出资大于应缴出资形成的资本溢价,性质上属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构成股东对公司的借款,股东以此作为借款债权而与公司以物抵债的,构成变相抽逃出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阻却人民法院执行的条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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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