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飞燕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2021-08-08 23:21
二维码
2
  • 医生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造成死亡的,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关键词

    刑事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犯罪主体


    裁判要点

    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执业的医生,可以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因其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的行为,一方面会侵害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也会因医师的资格瑕疵而严重危及患者的生命与健康,也就是说,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视为未取得执业资格,应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韦飞燕于1997年从广西河池卫生学校毕业,取得内科及儿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2000年韦飞燕从广西大化县大化镇卫生院辞职后,便伪造了名为韦小平的妇科执业医师资格证,化名韦小平在云南省从事妇科执业,期间认识中卫市协和医院医管会成员吴紫荣。2013年2月28日,经吴紫荣介绍,被告人韦飞燕(使用化名韦小平)使用伪造的妇科医师资格证,在征得中卫市协和医院法人林志焰同意后到中卫市协和医院从事妇科医疗工作。2013年3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韦飞燕在中卫市协和医院四楼手术室为患者张某某(就诊时名为张某)进行节育取环手术。手术结束后张某某感觉身体不适,于同年4月1日到中卫市人民医院就诊,因病情严重,当日经中卫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卫市卫生局确认张某某死亡与协和医院取环手术有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事故为一级医疗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某系宫内节育器取出术致腹腔内空腔脏器破裂,引发全腹腹膜炎,致感染性休克和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飞燕未取得妇科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造成就诊人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应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持公诉。

    被告人韦飞燕提出:被害人是在中卫市医院死亡的,被害人死亡与其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是违反了一些法律规定,但只是医疗事故,而不是刑事犯罪。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尽力赔偿。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飞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如下:首先,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被害人的伤是因被告人韦飞燕反复钩取所致。其次,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韦飞燕持有内科医师资格证,其从事妇科医疗行为是行政管理的范畴,本案是医疗事故,而不是刑事犯罪。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韦飞燕于1997年从广西河池卫生学校毕业,取得内科及儿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2000年韦飞燕从广西大化县大化镇卫生院辞职后,便伪造了名为韦小平的妇科执业医师资格证,化名韦小平在云南省从事妇科执业,期间认识了中卫协和医院医管会成员吴紫荣。2013年2月28日,经吴紫荣介绍,被告人韦飞燕(使用化名韦小平)使用伪造的妇科医师资格证,在征得中卫协和医院法人林志焰同意后到中卫协和医院从事妇科医疗工作。2013年3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韦飞燕在中卫协和医院四楼手术室为患者张某某(就诊时名为张某)进行了节育取环手术。手术结束后张某某感觉身体不适,于同年3月31日晚到中卫市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感染性休克、空腔脏器穿孔、弥漫性腹膜炎,4月1日行剖腹探查术后因病情严重,当日经中卫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卫市卫生局确认张某某死亡与中卫协和医院取环手术有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事故为一级医疗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某系宫内节育器取出术致腹腔内空腔脏器破裂,引发全腹腹膜炎,致感染性休克和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依法以(2014)沙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韦飞燕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现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韦飞燕未取得妇科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造成就诊人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经审查,首先,被害人在中卫协和医院由被告人韦飞燕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后,感觉身体不适,被家人送到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医院只是进行了例行检查,并未进行治疗。随后,被害人因病情严重到中卫市人民医院住院救治,中卫市人民医院对被害人进行检查后,及时进行了手术治疗。根据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尸体检验鉴定书,侦查机关在对被害人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后,结合提取检材及相关检验结果和材料,经论证得出被害人宫底破裂系贯通伤,其宫腔内破口小于宫外破口,符合宫内节育器取出时取环钩反复钩取所致,该行为导致被害人腹腔内空腔脏器破裂,引发全腹腹膜炎,致感染性休克和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故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韦飞燕对被害人的伤是反复钩取所致,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医疗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在医疗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而被告人韦飞燕取得内科及儿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却伪造化名为韦小平的妇科执业医师资格证在中卫协和医院为她人进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其持内科及儿科助理医师资格证为她人进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的行为应属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的行为;再次,中卫市卫生局的医疗事故判定是针对中卫协和医院所做的医疗事故判定,而被告人韦飞燕明知自己未取得妇科医师执业资格却擅自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应认定为犯罪而非医疗事故。故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韦飞燕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