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12号:万宇碧诉黄同秀、王亚琴相邻关系纠纷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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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12号:万宇碧诉黄同秀、王亚琴相邻关系纠纷案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3月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相邻商铺 修建构筑物 影响商业经营 排除妨碍


    裁判要点

    一方修建构筑物足以影响相邻方的商业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相邻方请求排除妨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3日,璧山县工农宾馆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渝西商场内的摊位(39.55平方米)卖给被告黄同秀、王亚琴。原告万宇碧的摊位与黄同秀、王亚琴的摊位相邻且相邻边不是通道,双方摊位左侧有一人行通道,宽度为2米。2013年4月1日,黄同秀、王亚琴在毗邻万宇碧所有的摊位经营前,将已方摊位内邻近万宇碧摊位的一边修建了一面高达2米的隔断。渝西商场内每个摊位之间留有2米宽的顾客通道可以自由通达至每一个摊位,渝西商场管理公约(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摊位“隔断高度不得高于1.5米”。万宇碧认为黄同秀、王亚琴修建的该隔断挡住了其摊位,遮挡了顾客的视线、影响了商机、无法正常经营,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璧法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判决:一、黄同秀、王亚琴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将与万宇碧相邻摊位边所建的隔断高于1.5米以上部分予以拆除。二、驳回万宇碧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黄同秀、王亚琴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6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黄同秀、王亚琴在已方摊位修建高达2米的隔断是否对毗邻的万宇碧摊位的商业经营造成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本案中,双方的经营摊位位于商场一隅,本身位置较为偏僻,视线开阔对于摊位经营相当重要。渝西商场管理公约(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四条明确要求“隔断高度不得高于1.5米”。虽然该公约是征求意见稿,但该公约商场管理者经过调查研究,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后制定的,基本反映了当地的生产经营习惯,公约规定隔断不得高于1.5米的条款,可予以参考。虽然黄同秀、王亚琴在万宇碧的摊位商业经营前即修建隔断,且该隔断也未影响另一方的通行、采光、通风、排水等,但其修建高达2米的隔断,对顾客的视线有遮挡,足以对相邻的万宇碧摊位商业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减少了其商机,应当认定该隔断妨碍了万宇碧摊位商业经营。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黄同秀、王亚琴修建的高达2米的隔断违反了相邻关系有利生产的原则,妨碍了毗邻商铺摊位的商业经营,隔断修建方应当将高于1.5米的隔断部分予以拆除。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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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