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14号:邵上海、杨杰盗窃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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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14号:邵上海、杨杰盗窃案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6月1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立功   规劝同案犯   投案自首

    裁判要点

    犯罪分子到案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投案自首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邵上海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西永中学附近一居民楼下,用钢锯锯断防盗U型锁后盗窃被害人秦宇所有的牌照号为渝CSE999哈力爱俊达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并将被盗摩托车的启动锁更换后归自己使用。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00元。2013年12月2日1时30分许,经邵上海提议,其与被告人杨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老街乐途网吧附近一居民楼楼下,用钢锯锯断防盗U型锁后共同盗窃被害人蒋国荣所有的牌照为苏HVD483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后邵上海被群众当场抓获,杨杰逃离。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750元。

    邵上海归案后,按照公安民警的要求,打电话劝杨杰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12月2日,杨杰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沙法刑初字第0056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邵上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杨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一审宣判后,杨杰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26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杰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邵上海、杨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中邵上海单独盗窃3900元,与杨杰共同盗窃15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邵上海、杨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邵上海、杨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分别予以处罚。邵上海到案后规劝杨杰自动投案,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杨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邵上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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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