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19号:王勇强奸、敲诈勒索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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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19号:王勇强奸、敲诈勒索案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9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零口供   刑事证据规则   证明体系


    裁判要点

    对于客观证据薄弱、被告人“零口供”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需要正确运用刑事证据规则,通过考量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分析认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完成刑事证明过程,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基本案情

    自2009年起,被告人王勇通过QQ聊天、微信等方式寻找在校初中未成年幼女、少女,以交友为名与幼女、少女聊天,并在一些学校的贴吧中称自己在社会“混”得很好,经常打架,很多人都非常惧怕他。进而,被告人王勇寻找机会以诱骗、威胁、恐吓的方法要求与幼、少女见面,并扬言若不见面便要对她们进行殴打。为了能够顺利的将被害人诱骗至指定地点,王勇安排他人先与被害人见面,确定被害人身边没人陪同后再将被害人带至宾馆房间,之后王勇采取语言威胁或暴力手段将幼、少女侵害。王勇还指使他人帮助其在网络上或者身边多接触一些年纪小的或者刚上初中的女学生并将她们带至自己事先开好的宾馆房间,采取语言威胁、暴力等手段将幼、少女侵害。通过上述手段,王勇共侵害幼女、少女16名。此外,王勇还对向受害人家长告知实情的某文具店老板进行敲诈勒索。

    王勇归案后,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基本上属于“零口供”,仅在第一次讯问中承认和被害人陈某发生了性关系,但辩称陈某是自愿的。在之后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间,均拒不认罪,也不做任何辩解。二审开庭时其拒不出所,并采取自残的方式逃避审判。后二审法院采取远程视频庭审的方式开庭进行了审理。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3)芜中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决定判处王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勇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皖刑终字第003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刑一复86705626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王勇的死刑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勇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先后对16名未成年少女(其中有8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虽然被告人王勇在侦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均基本系“零口供”,始终拒不供述,但通过综合考量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通过综合分析认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一、综合全案看,各被害人所陈述的作案过程基本一致,对王勇体貌特征及具体作案手段的陈述一致。各被害人分布在7所中学,也可以排除被害人之间存在串证的可能,且各被害人的同学以及家长亦间接证明了被害人遭到侵害的事实。

    二、被告人王勇经常威胁殴打在校女生以形成对在校女生精神威慑的事实,也有其在各个学校贴吧发布的贴子、QQ聊天记录及多名证人证实。

    三、某文具店老板将本案一被害人被王勇强行带走过夜的情况告知该女生家长,王勇得知后对其敲诈勒索,也间接印证了侵害的事实。

    四、被告人王勇的同案犯亦证实受王勇指使将被害人带往其房间供其进行侵害。

    五、被告人王勇的辩解前后矛盾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王勇对强奸犯罪事实基本上属于零口供,只是在抓获后第一次讯问中承认和被害人陈某发生了性关系,但认为陈某是自愿的。2013年1月22日,王勇供述涉案的被害人除了严某某、乐某之外,其他被害人均不认识。但在一审庭审中,王勇供述不认识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其他被害人认识,但均未发生性关系(陈某除外)。对此,王勇的辩解前后矛盾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显系虚假,其和上述被害人认识不仅有相关同案人或者其他证人证言证明,还有聊天记录证明。

    综上,通过分析认证上述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勇的犯罪事实及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对王勇依法应予严惩。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张俊   刘志   张徽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