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20号:吴洪发、卢泽英诉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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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20号:吴洪发、卢泽英诉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3月1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 工伤保险待遇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裁判要点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行为,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基本案情

    原告吴洪发、卢泽英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六子女:吴占金(子)、吴占银(子)、吴占全(子)、吴占英(女)、吴占荣(子)、吴占梅(女)。2011 年1 月7 日,吴占全持其弟吴占荣身份证到第三人重庆庆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庆阳公司)处工作。该公司以吴占荣名义为吴占全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 年6 月28 日20 时许,吴占全按公司要求回租住房取手机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重庆市北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认定,吴占全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 年4 月9 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占全死亡为工伤。2014 年3 月27 日,吴洪发、卢泽英向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以下简称北碚区工伤保险所)申请吴占全工亡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经审核,于2014 年6 月24日核定不予支付一次性伤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吴洪发、卢泽英对该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行为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支付吴占全工亡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另查明,吴占荣本人并未到重庆庆阳公司工作。原告吴洪发、卢泽英持有吴占全老户口簿,根据该户口簿、村委会及派出所证明,吴占全生于1967 年7 月9 日,其死亡时44 岁,但吴占全死亡前在公安机关无户口信息,未办理公民身份证。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 年1 月28 日作出(2014)渝北法行初字第00344号判决:一、撤销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2014 年6 月24 日关于吴洪发、卢泽英申请吴占全工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行为;二、由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北碚区工伤保险所是北碚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核定该辖区范围内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案中,吴占全确无户口信息和公民身份证,虽然冒用吴占荣身份,但其为重庆庆阳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调整的职工。其在与重庆庆阳公司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非本单位职工,用人单位没有缴费义务。本案中,重庆庆阳公司根据吴占全提供的吴占荣身份信息,以吴占荣名义为吴占全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投保对象为该公司职工吴占全,而非与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吴占荣,即吴占全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间在事实上成立了工伤保险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明知吴占全冒用吴占荣身份,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其为因工死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 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本案中,在吴占全真实身份和重庆庆阳公司已实际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相关事实已查明,事实工伤保险关系成立的情形下,吴占全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上述规定履行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并按规定修正和补充的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重庆庆阳公司依法履行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后,在职工发生工伤时就不应再承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虽然用人单位在招录职工时,对应聘者提供的信息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但用人单位并非具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其辨别能力和审查的义务有限,且针对该问题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重庆庆阳公司有明知吴占全冒用吴占荣身份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死者吴占全和用人单位重庆庆阳公司有骗保的行为。为此,北碚区工伤保险所以实际参加工伤保险的是吴占荣,吴占全未参保为由,认为吴占全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核定不予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未对供养亲属抚恤金作审核,依法应予撤销,被告应重新查明事实,依照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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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