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3号:天津市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张宇诉陈毅谦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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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3号:天津市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张宇诉陈毅谦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虚假宣传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 “传人”称谓


    裁判要点

    1.行为人使用“传人”称谓进行宣传,如并未单独或突出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构成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侵害。

    2.行为人使用“传人”称谓进行宣传,应考虑其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历史及事实基础,是否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以及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对于“传人”的界定、是否具备“传人”的身份等问题,审理时应注意分清艺术问题与法律问题,个案中不宜直接加以认定。


    相关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市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以下简称泥人张世家)、张宇诉称:张宇系“泥人张”彩塑的创始人张明山的第六代孙,现任泥人张世家经理职务,专业从事彩塑创作。被告陈毅谦系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以下简称泥人张工作室)职工,与张宇家族没有任何血缘和姻缘关系。自2010年开始,被告陈毅谦在杂志、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宣扬自己是“泥人张第六代传人”。被告宁夏雅观收藏文化研究所(以下简称雅观研究所)所属《收藏界》杂志社、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公司)主办的凤凰网亦在其文章中宣扬陈毅谦为“天津泥人张第六代传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泥人张”的企业名称权,并且陈毅谦冒充张宇“泥人张第六代传人”身份,为自己争取了更多的交易机会和成名机会,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张宇造成了精神损失,给泥人张老作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陈毅谦停止使用“泥人张第六代传人”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2.判令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在其所有的凤凰网上删除涉及所谓“泥人张第六代传人”陈毅谦的所有文章并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雅观文化研究所销毁2010年9月出版的《陈毅谦彩塑》以及2011年第2期《收藏界》杂志等侵权作品的存货并向原告赔礼道歉;4.判令陈毅谦在《今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5.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精神损失1万元。

    被告陈毅谦辩称:陈毅谦确系泥人张第六代传人,对外使用的是真实姓名,并未宣传与张氏族人存在血缘关系;且陈毅谦亦未将泥人张作为艺术品名称、企业名称、商标使用,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综上,陈毅谦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雅观研究所辩称:1.陈毅谦曾师从泥人张第五代传人逯彤、杨志忠,系泥人张第六代传人,因此,我方进行如此刊登并无不当;2.我方主办的《收藏界》杂志中刊登的陈毅谦作品不同于原告的作品,未将陈毅谦的作品称为泥人张专有名称的作品,故陈毅谦与二原告不存在商业竞争关系;3.我方通过广泛的社会调查刊登的信息,主办的刊物并未使用使人误解的方式对上述信息进行虚假宣传;4.我方的行为未造成二原告名誉等人身损害,陈毅谦的作品未在市场上实际销售获取利益,因此,二原告对我方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盈九州公司辩称:张宇没有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是泥人张第六代传人,我方主办的凤凰网进行报道前进行了相应的核实,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我方发布的相关内容存在主观过错;原告主张泥人张是其专有名称权没有事实依据;我方与二原告的经营范围不同,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存在竞争关系的双方,因此,我方不具有不正当竞争案由的主体资格。故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宇系泥人张彩塑艺术创始人张明山的第六代孙,从事泥彩塑创作,2000年12月,张宇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泥人张世家,主要经营泥彩塑工艺品等。2007年6月,张宇曾被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授予“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荣誉称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高知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认定,张氏家族中从事彩塑创作人员与泥人张工作室应共同享有“泥人张”这一知名彩塑艺术品特有名称的专有权。双方应将“泥人张”与有权在其创作的彩塑艺术品上使用的单位名称或创作者的个人名称同时使用,以达到双方既共同享有又相互区别的目的;经有关部门核准双方均有权将“泥人张”名称作为企业或机构名称的部分内容使用。

    陈毅谦原名陈锡平,十多岁开始师从泥人张工作室高级工艺美术师逯彤、杨志忠学习泥彩塑,系二人亲传弟子,后就职于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从事泥人张泥彩塑的研究、创作。1996年至2011年,陈毅谦先后获得“民间工艺美术家”等多项荣誉称号,其作品也荣获诸多奖项。其多项作品亦被收录于张氏家族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锠主编的《中国民间泥彩塑集成泥人张卷》中。

    2010年9月,雅观研究所主办的《收藏界》杂志出版了《陈毅谦彩塑》,张锠在序中高度评价了陈毅谦为人、作品和技艺,《收藏界》杂志社名誉社长、著名艺术评论家阎正点评陈毅谦《高山仰止唯虚云》作品的《面壁与破壁》一文中,提及此作品乃天津泥人张第六代传人陈毅谦所塑虚云大师像。2011年《收藏界》第2期杂志封二介绍陈毅谦,包括照片、作品和文字,其中提及:“……,他就是年仅37岁的国家首批非遗项目‘泥人张’第六代传人、天津高级工艺美术师陈毅谦。……”该杂志中高玉涛、阎正等人的文章中,介绍陈毅谦时均称其系“泥人张”第六代传人。此外,该期杂志附有一彩色图片夹页,内容为文、武、正三财神铜彩塑,下部为文字介绍:铜彩塑《财神像》,此作品及工艺(已申报国家专利)首创人为“泥人张”第六代传人陈毅谦,塑造于2007年至2011年……铜彩塑《财神》预定专电-01051670355(规格尺寸、开光与否可根据藏者要求定制),落款为《收藏界》。经查,预定电话为《收藏界》杂志社的电话。

    ,天盈九州公司开办的凤凰网天津站文化大视野栏目刊发标题为“‘泥人张’第六代传人陈毅谦作客凤凰城市会客厅”的文章,文章介绍陈毅谦系“泥人张”彩塑第六代传人。

    1993年,天津市文化局曾举办“纪念张明山诞生一百六十周年‘泥人张’彩塑艺术座谈会”,会后形成了天津文化史料第四辑——《纪念泥人张创始人张明山诞生一百六十周年专辑》,其中部分文章提及,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第四代传人张铭主持了天津彩塑工作,并且培养起包括张乃英、逯彤、杨志忠等第五代传人。

    2006年6月,由国务院批准公布“泥塑(天津泥人张)”纳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7年6月,经天津市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和张氏传人共同申报,“泥人张彩塑”纳入天津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驳回天津市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张宇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泥人张世家、张宇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1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毅谦、雅观研究所、天盈九州公司并未将“泥人张”作为商标、商品名称及企业名称或服务标记等商业标识单独进行使用,而是在有关陈毅谦及其作品的文章、访谈和宣传中,在介绍陈毅谦身份时,将陈毅谦的姓名与“泥人张第六代传人”同时使用,因此这一称谓中的“泥人张”,应具有指示特定彩塑技艺或艺术流派的含义,而非专有名称或专有权。且雅观研究所、天盈九州公司使用“泥人张第六代传人”称谓均是对陈毅谦身份的描述,试图表明陈毅谦在“泥人张”彩塑领域的艺术成就。但作为工艺美术从业者的陈毅谦,同时也可以是文艺市场的主体,而且《收藏界》杂志本身具有向相关公众宣传、推介有收藏价值商品的功能,结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陈毅谦对“泥人张第六代传人”的使用,具有商业性使用的因素。

    关于陈毅谦等使用“泥人张第六代传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泥人张世家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高知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张明山后代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和泥人张工作室经有关部门核准均有权将“泥人张”名称作为企业或机构名称的部分内容使用。泥人张世家的企业名称是“天津市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且其悬挂的招牌亦为“泥人张世家”。天津市名称中含有“泥人张”的企业或机构,在实际使用时已各自从字号上区分彼此,因此应认定泥人张世家的字号为“泥人张世家”而非“泥人张”,故泥人张世家无权单独就“泥人张”作为其字号主张权利。并且本案中,被告只是在介绍陈毅谦身份时使用了“泥人张第六代传人”的称谓,并未将“泥人张”、“泥人张世家”作为商标、商品名称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等商业标识单独或突出使用,显然不具有“搭他人商业成果便车”的主观恶意,亦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告的使用行为未侵害泥人张世家的企业名称权,不构成对泥人张世家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陈毅谦、雅观研究所、天盈九州公司使用“泥人张第六代传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传人”一词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社会生活中对“传人”亦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该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介绍、宣传陈毅谦及其作品时使用“泥人张第六代传人”的称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通过生效判决、地方史志类图书及专业学科类图书等记载的“泥人张”彩塑艺术的渊源及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泥人张工作室培养出来的包括一些非张氏泥人张彩塑艺术传人,已得到艺术美术界和张氏家族泥人张传人的认可。并且陈毅谦获得多项专业荣誉称号,其作品也曾先后荣获诸多奖项。综合考虑历史和现实因素,被告介绍、宣传陈毅谦及其作品时使用“泥人张第六代传人”,确有相关的客观事实基础。二是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攀附泥人张世家和张宇的故意。从主观上看,陈毅谦没有攀附泥人张世家、张宇的故意,亦没有冒充张氏家族泥人张传人的意图。客观上,陈毅谦本人及其彩塑作品在相关艺术领域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介绍陈毅谦身份时使用“泥人张第六代传人”这一称谓,是对陈毅谦所从事彩塑艺术的流派、传承及其在相关领域所获认可的一种描述,这种称谓也符合社会生活中人们对某一艺术领域具有相当成就人员的一种惯常称呼。三是该使用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使用“泥人张第六代传人”这一称谓,主要是为介绍陈毅谦的身份,而且是与其个人姓名同时使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被宣传对象陈毅谦的实际情况,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与泥人张世家、张宇有关联的误解,也不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影响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