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6号:重庆旌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李开萍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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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6号:重庆旌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李开萍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1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同一投保人 保险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同一所有人对其所有的多辆机动车分别投保,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保险合同关系;这些投保机动车相互碰撞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的除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基本案情

    重庆旌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安诚保险重庆分公司分别为其车牌号为渝A2T039、渝A1T880的出租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自2009年11月6日零时起至2010年11月5日24时止。2010年9月16日,重庆旌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李开萍驾驶渝A2T039车搭乘刘平、罗增燕和董玲玲驶至碚青路北碚区双柏树高架桥下时与同为重庆旌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吴志东驾驶的渝A1T880车尾随相撞,两车受损,吴志东与3名乘客刘平、罗增燕、董玲玲受伤,路边护栏损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事实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开萍负全部责任,吴志东无责任,刘平、罗增燕、董玲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安诚保险重庆分公司到事故现场查勘并出具了查勘意见。重庆旌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先行支付了相关赔偿费用后,要求安诚保险重庆分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被后者以两车同属前者、不能相互作为第三者为由拒绝。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中区法民初字第01197号判决:一、被告安诚保险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重庆旌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34244.73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旌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重庆旌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多辆出租车都在安诚保险重庆分公司投保,出租车在道路上运营,同一被保险人之间的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无法避免。同一投保人的车辆相撞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被保险人,也是受害人。若将此情形下的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者责任赔偿范围之外,不符合投保的目的,也不符合保险合同分散社会风险、及时填补损失的理念。从合同相对性考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有其特殊性,即“一车一保”,一辆机动车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此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其互相区别的标志就是投保的机动车不同,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之间构成了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故渝A1T880车及驾驶员吴志东可作为渝A2T039车的第三者,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赔偿。同理,对渝A2T039车的车辆损失及车上人员损失,保险公司应首先依据针对A1T880车投保的交强险条款赔偿,然后再依据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险条款赔偿余下部分。


    一审审判组织   审判长   吕荣荣 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 人民陪审员 王忠华

    案例编写人 李彩霞 张乐跃   案例编辑 游中川 案例编审人   杜丹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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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