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海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2021-08-0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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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案情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温海瀚与温荣系同胞兄妹,2014年8月7日温荣(美兰区东门市场温荣腊味店老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判刑。温海瀚在其胞妹温荣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就开始接手并继续使用温荣承租的美兰区新民东路66号民房生产、加工牛百叶、猪嘴肉等食品,并通过温荣原来摊位(海口市美兰区东门市场档口18-19号)的销售网络销往全岛各地。

    温海瀚明知其胞妹就是因为在牛百叶等食品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被判处刑罚,为获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效仿其胞妹温荣的生产制作方法,再次以甲醛为原料浸泡上述食品并进行销售。

    2016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会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被告人温海瀚的食品加工点(海口市美兰区东门市场新民东路66号)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抓获温海瀚,并现场扣押牛百叶20kg(散装)、猪嘴肉82.12kg(散装)、甲醛溶液1瓶、不明液体1桶、票据1箱及牛肚等其他食品若干。

    经鉴定,从现场扣押的牛百叶、猪嘴肉及甲醛溶液、不明液体中检出甲醛成分;从温海瀚销售给他人的牛百叶、毛肚中也检出甲醛成分。甲醛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物质。

    从现场查获的收货单等票据中发现有牛百叶的销售记录。经审查收货单等票据及综合案卷材料查明,温海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牛百叶1466.1斤,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猪嘴肉164.24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牛百叶1066.1斤,价值16776.5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琼0108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一、温海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二、扣押在案的牛百叶(20公斤,散装)、鱼肚(14公斤,散装)、猪嘴肉(82.12公斤,散装)、甲醛溶液(一瓶,未开封,500ml)、甲醛溶液(2瓶,空瓶)、不明透明液体(一桶,22公斤,蓝色塑料桶)、不明透明液体(一桶,空桶,黑灰色塑料桶)、票据(一箱,零散单据:95张(49销售+21购买+22物流+3其他,票据本:14本(川妹6本+绿3本+蓝5本)予以没收销毁。

    宣判后,温海瀚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琼01刑终5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温海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并将加工出来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对温海瀚提出其主观上没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故意,原审判决认定其生产有毒有害牛百叶1466.1斤、销售1066.1余斤有毒有害牛百叶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温海瀚的供述证实其在妹妹温荣因加工食品添加甲醛等被抓的情况下,仍在温荣腊味店后面的民房内继续用烧碱、甲醛加工牛肚、牛百叶,然后通过温荣腊味店对外出售;证人证言、扣押清单、检验报告证实从温海瀚处购买的牛百叶检验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公安机关扣押的食品原料、收货单查明温海瀚共收购牛百叶1466.1斤,销售单据证实温海瀚已销售牛百叶1066.1斤,价值16776.5元。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温海瀚在明知其加工的食品系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仍将大量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销售,原审判决认定温海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维持;对辩护人提出温海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量少,危害后果小,其销售行为情节轻微,且有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酌定从宽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该院认为,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予从严惩处,温海瀚明知其胞妹温荣就是因为在食品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被判刑,却仍效仿温荣做法,继续使用甲醛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进行销售,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辩护人所提其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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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