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例第4号:舒玉萍诉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人格权纠纷案

2021-08-0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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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司法鉴定   非民事法律关系   受理范围


    裁判要点

    当事人仅因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采纳鉴定意见而另案起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79号民事裁定(2015年6月30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案系适用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条文)


    基本案情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066号舒玉萍诉何兆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舒玉萍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院委托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南粤法医鉴定所)进行鉴定。南粤法医鉴定所据此指定相关鉴定人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院予以采纳。该案二审时舒玉萍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法院不予准许并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判决。

    舒玉萍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南粤法医鉴定所超越协议权限所作出的鉴定给其带来极大身心损害,侵犯其信用权及知情权,请求确认南粤法医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书中无因果关系的结论为侵权行为并予以撤销,判令退回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赔偿其精神损害费人民币5万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091号民事裁定:驳回舒玉萍的起诉。舒玉萍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297号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舒玉萍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79号民事裁定: 驳回舒玉萍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舒玉萍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南粤司法鉴定所侵害其权益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舒玉萍在另案中提出申请并经相关法院委托而作出。南粤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指定相关鉴定人进行鉴定,是辅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明行为,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南粤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有无违法、鉴定意见应否采信,应由审理该案的法院进行审查,属于法院的司法行为。因此,舒玉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和上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舒玉萍如认为另案采信南粤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作出的判决错误,可循该案的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综上,舒玉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舒玉萍的再审申请。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江萍、何晓敏(案件承办人)、张锐

    推荐单位:省法院立案庭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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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