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既有素材重组方式表达的具有独创性思想的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021-08-08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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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用既有素材重组方式表达的具有独创性思想的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 ——徐豪杰诉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21次会议讨论后发布

    关键词

    既有素材 重组 独创性思想 著作权保护

    裁判规则

    以既有素材重组方式表达的具有独创性思想的视听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以简单的元素变更、添附等方式进行的“再创作”,构成与该作品的实质性相似,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属于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案件索引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知民初字第369号(2014年11月27日)

    基本案情

    原告徐豪杰诉称:自己作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专业人士,应被告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洁具)邀请制作了“帝王创意(豪杰.wmv)”视频作品,双方没有达成将该作品进行制片的合意。被告严重违背商业诚信,未经原告许可,自行使用原告创意作品拍摄了“帝王洁具MV”宣传视频,并采取在被告官网及优酷网等网站上发布、在被告公司年会上播出的方式予以公开传播,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徐豪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被告帝王洁具辩称:“帝王创意(豪杰.wmv)”视频的内容是原告自行选取网络上现有的与宣传产品相同或相近似视频广告作品中的镜头或片段,利用电脑软件简单剪辑和拼接合成,有剽窃、抄袭行为,并没有付出智力活动和创造性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比较被告的广告视频与原告的“帝王创意(豪杰.wmv)”视频,二者在构思上存在略微相同部分,也存在明显区别。就相同构思而言,其为卫浴行业常用构思,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具体到表达,两部广告片仅有10多个镜头(帧)有近似之处,而这些镜头均为常用镜头,且占全片的比例微乎其微;除此之外,二者绝大部分的叙事方式、演员、场景设置、场景氛围、影像要素和镜头切换等方面差异巨大;两部广告片表达方式的基本单元也完全不一致,没有一张图片或者镜头是相同的。故两个视频不构成实质近似,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不应当承担原告主张的责任。被告未采用原告的构思是因双方创作理念存在分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帝王洁具准备以招标方式选择制作单位拍摄广告片,徐豪杰受邀后制作了样片。样片时长8分24秒,包括6分7秒文字和2分17秒音乐视频两部分内容。文字内容分别为意境构思、能够从意境中感受精彩的内涵式表达方式以及主要故事线索和人物情节。音乐视频为徐豪杰将从网上选取的他人创作的卫浴、房地产等广告片段进行组合、拼接,以标注中英文歌词字幕的英文歌曲《What a wonderful world》为背景音乐,片尾推出“Monarch 帝王洁具”标识。全片无对白、配音,而以音乐视频的形式讲述了一个设计师享受恋爱、婚姻、生子的美好生活,并在享受快乐中收获灵感,设计出畅享精彩生活的帝王洁具产品的故事。徐豪杰以上述文字加视频组合的方式完成了名为“帝王创意(豪杰.wmv)”的广告片样片。2013年9月16日,徐豪杰通过网络将该广告片样片传输给了帝王洁具市场部部长并于次日在帝王洁具举行的招标提案会上进行了播放,向帝王洁具介绍了设计创意和内容,但帝王洁具未与徐豪杰就拍摄上述广告片达成合意和订立合同。之后,帝王洁具摄制完成了“帝王洁具MV”广告片。该视频广告片时长2分22秒,片头出现“Monarch Dream”字样,视频内容以展现洁具设计师与女主人公的邂逅、恋爱、孕育新生命、享受幸福生活并激发设计灵感为故事主线,片尾推出“帝王洁具Monarch”标识。全片无对白、配音,以标注中英文歌词字幕的英文歌曲《What a wonderful world》为背景音乐。广告片制作完成后,帝王洁具将其在公司成立20周年庆典会上播放并上传至帝王洁具网站。2014年10月13日,徐豪杰发现优酷网上出现了该广告片。

    徐豪杰为提起本案诉讼,在2014年4月至10月通过公证方式对原告官方网站、优酷网上播放被控侵权作品的网页以及徐豪杰与帝王洁具市场部部长的QQ聊天记录进行了保全,对涉案的作品刻录了光盘,委托鉴定机构对两部作品的近似性进行了鉴定,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并为上述行为支付了公证费3200元、刻录费55元、鉴定费20000元、律师费20000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成知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一、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徐豪杰著作权的行为;二、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豪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255元;三、驳回徐豪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关于原告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著作权法并不禁止利用他人作品等既有素材重组等方式进行创作,关键在于利用既有素材创作出的作品本身是否有自己的独创性。尽管原告使用他人创作的英文歌曲作为自己作品的背景音乐,选择他人创作的视频画面作为自己作品的样片素材,但并不能以此否认其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告的作品包括主题、题材、故事大纲、人物形象、主要情节等内容,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故事,最终达到宣传产品的效果。作品体现了创作人独特的艺术视角和表现手法,凝聚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无疑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二、关于原告作品属于思想还是属于思想表达的问题。原告作品由抽象到具体逐层展示了从主题思想到人物安排,从题材选择到故事情节,从歌曲选择到主题阐释,呈现了帝王品牌的丰富内涵和广告片的逻辑结构,不仅有鲜明的主题思想,更有主题思想下的具体创意和无数的创作细节,其故事情节、事件顺序、人物角色的交互作用和发展足够具体,这些足够具体的表达明显不是卫浴广告的常用表达。思想可由不同的方式予以表达,具有新颖性的创意能否由不同的方式予以表达,或者创意的具体表达程度是否已达普通创作者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按图索骥实现非创造性表达的程度,是判断创意能否上升到表达层面的关键。原告作品所蕴含的创意从主题选择到具体镜头的安排都已作出了设定,其创意在具有新颖性的同时,也具体化到了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将其完成为作品的程度,后继拍摄者在选定角色扮演者后,完全按照创意安排或者适当添加有关“设计”元素、画面后直接予以拍摄,就能够完成创意到具体表达形式的转换,故原告作品无疑已经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范畴。

    三、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是否实质相似及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一个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个作品的侵权,其认定标准应当遵循长久以来国际上公认和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的“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标准。关于“接触”的问题,由于被告接触原告作品的事实已为庭审所查明,即原告完成“帝王创意(豪杰.wmv)”后交付给了被告并向被告详细阐述了其广告创意,故被告已实际接触到原告创意的事实没有任何争议。经过详细对比分析和判断,原、被告作品在主题选择、故事大纲、题材运用、场景安排等方面完全相同;从表现手法看,被告作品完整使用了原告作品以《What a wonderful world》歌曲营造氛围,突出情节,场景转换配合歌词大意,轻叙事、重意会的手法;从技术层面看,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一样选择欧美设计师为主角,诸多镜头相同或极为近似,更为不能忽视的是被告作品的创意与整体表达完整地展现了原告作品中文字部分所要表达的全部内容与要素。二者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原告作品还只是一个样片,而被告的作品已经拍摄完成;二是被告作品在镜头和画面的具体安排与组合上与原告作品多有不同,其呈现出的整体色调也有不同。但深入对比两个作品,特别是采取剥离的方法,将被告作品中与原告作品中相同的所有元素予以剥离后,其剩下的其实只有与洁具产品有关的情节或场景,这些情节和场景乃至镜头的添减明显不足以构成与原告作品完全无关的另一部作品,被告的摄制手法是采取类似于文字作品中“同义词替换”方式对原告作品进行了大量的场景与镜头的替换,这种替换并不影响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内容的实质性近似。

    推荐单位:省法院民三庭、成都中院

    荐人:杨丽 郝婷婷

    写人:鲁虎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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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