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

2018-12-06 14:42
二维码
203

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是否产生抵押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可以产生抵押效力。依据是《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种观点认为,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不产生抵押效力。理由是: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预告登记是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目的请求权的登记,本登记则是对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进行的登记。本案中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主要是促使以设立房屋抵押权为内容的请求权得以实现,并非直接导致抵押权的设立。《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关于抵押物登记,均指本登记,非预告登记,故在预售商品房上抵押预告未转换成房屋抵押登记之前,抵押权人行使房屋优先受偿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