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2021-10-23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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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试行。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为三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国务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唐一军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别是部分地方主动对标国际先进做法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国务院决定,选择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经济体量大、市场主体数量多、改革基础条件好的城市,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围绕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创新和完善监管、优化涉企服务等10个领域推出101项改革举措。其中,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发证以及强制检定,涉及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司法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规定,授权国务院在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内,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

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三、改革配套措施

试点城市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城市推进试点工作的指导,并及时跟踪社会舆情,做好应对工作。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0日上午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保障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依法进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是必要的,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0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调整适用法律规定的起算时间,并对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工作情况等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规定: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国务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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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