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2021-10-23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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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有关国防动员以及人民武装动员、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军地职能配置、工作机构设置和国防动员资源指挥运用的规定。具体办法按照党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2021年10月24日起施行。


对《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现对《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暂时调整适用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国防动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国防动员体系,推进国防动员现代化建设,党中央对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国防动员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完善国防动员体系”的战略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党中央明确,坚持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相协调、与军队领导指挥体制改革相衔接、与打赢信息化战争需求相适应,调整职能配置、优化组织架构、完善政策制度,构建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军地既各司其责又密切协同的国防动员新格局,为推进国防动员现代化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对国防动员以及人民武装动员、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军地职能配置、工作机构设置和国防动员资源指挥运用等作了规定。为了保证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需要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相应修改。考虑到此项改革任务较为紧迫,而法律修改周期较长,有必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二、暂时调整适用的主要内容

坚持“党全面领导、政府抓建、军队使用”的原则,完善国防动员领导管理体制,依法厘清各系统国防动员职责,调整人民武装动员、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职能配置。优化机构设置,完善国防动员委员会设置,调整设立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贯通指挥运用的军地协调链路。结合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完善国防动员政策制度。

三、暂时调整适用的组织实施

本决定的组织实施,按照党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革措施成熟后,将及时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按照立法权限报批。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0日上午对《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在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是必要的,赞成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0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文字修改。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10月24日。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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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