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021-12-25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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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部分省级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海南、福建、浙江、上海调研,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还就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新的重要指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针,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国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建立健全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国家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

二、修订草案第七条中规定,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超前部署的范围应当集中在重大基础研究、有重大产业应用前景的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建议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四、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大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五、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融资难”是科技型企业面临的突出难题,建议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制度,畅通科技型企业国内上市融资渠道,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融资功能。

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对新型创新主体作出规定,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七、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科技领军人才等战略人才对实现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突破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对加强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优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发现、使用、评价机制,实施人才梯队、科研条件、管理机制等配套政策。

八、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视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上述规定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相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九、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人才是推动科技创新的关键力量,建议采取有效激励措施,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十、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减轻科学技术人员事务性负担,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提供服务和保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十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充分重视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给予女性科学技术人员更多的关切和支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十二、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鼓励地方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定位发挥自身优势,推动区域创新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开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国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尊重区域科技创新集聚规律,因地制宜选择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

十三、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对科技统计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作出规定,为科技决策提供依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创新调查制度,掌握国家科学技术活动基本情况,监测和评价国家创新能力;国家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报告。

十四、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第九章“保障措施”中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不属于保障措施,建议作优化调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第十章“监督管理”,将修订草案第一章、第九章、第十章中有关具体监管制度的规定移至该章。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1月2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科学技术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技术交易市场代表,就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为应对百年变局、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修法正当其时,意义重大。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方面增加系列规定。修订草案经过修改,内容更加丰富、措施更加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法律颁布实施后,将为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1日上午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1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科学技术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护人才、用好人才,为人才创造良好环境,是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前提,建议强化有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二是,国家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三是,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科学技术奖励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现有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对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崇尚科学风尚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目标任务,建议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中增加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有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基础研究需要足够财力和人才,不宜普遍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基础研究投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建议将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高等学校在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学科交叉融合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应当强化高等学校在基础研究领域的重要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

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充分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权益,科学技术人员也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信守工作承诺,履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

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科研单位应当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要求,强化科技伦理日常监督管理,防范化解科技活动中的伦理风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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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