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7辑裁判要旨

2021-11-30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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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诉北京一一冰桥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谷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因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示抵押担保范围与合同约定不同时的约定抵押担保范围是否具有担保物权效力

【裁判要旨】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不动产抵押权在抵押登记时设立,抵押担保范围一般应以登记簿记载为准。但在抵押登记实践中,部分地区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簿仅能记载主债权数额,未能真实、全面反映缔约人关于抵押担保范围的真实意思表示,造成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缔约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准,认定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具有担保物权效力,而不宜机械地以抵押登记公示的主债权数额为限。


赵某鹏诉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售后回租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售后回租可分为经营性售后回租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经营性售后回租依法可以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应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在判断个案中的售后回租行为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应当考虑租赁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


李某、杨某诉商社泗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区分预约和本约合同,应采取意思表示标准,即以当事人之间有无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为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的预约合同一方已履行了本约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张某甲诉重庆电信职业学院、杨某代位权纠纷案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是否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在其债权到期之后,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又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至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日尚未到期的,不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认为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损害其债权的,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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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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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