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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裁判摘要2014

2014-12-3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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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2014年12期

【裁判摘要】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年12期

【裁判摘要】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 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秦智渊诉清远市江山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亦隆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14年12期

【裁判摘要】

市场管理公司并不是“实际销售者”,也并不仅是提供经营场地的“房东”,而是一类特殊的综合性服务公司。在认定市场管理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时,应坚持知识产权人利益保护与商品交易市场行业发展以及商户经营自由的有效平衡,结合个案进行综合裁量,准确裁判市场管理公司的责任承担。


喜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2014年12期

【裁判摘要】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跨境结算行为仅构成基础交易的条件,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在于基础交易债务人的行为,结算行为与损失之间缺乏客观、必然的联系,结算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014年11期

【裁判摘要】

一、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二、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2014年11期

【裁判摘要】

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曹连成、胡桂兰、曹新建、曹显忠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4年10期

【裁判摘要】

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及保险条款释义中,没有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轻便摩托车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均显示该车为助力车)的误导,以及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事实,作出案涉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之解释,符合一个普通车辆购买人及使用人的认知标准,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案涉车辆应认定为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此时,被保险人在不领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上述车辆,亦不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


苏州静冈刀具有限公司诉太仓天华刀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14年10期

【裁判摘要】

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完全嵌入在自己未经注册的产品标识中,并使用在同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的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的关联,应当被认定为商标近似侵权。


上海普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4年10期

【裁判摘要】

有义务协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第三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的债权,拒不协助保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妨害保全,导致最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而受到损害的,该第三人应当对申请人承担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丁利康受贿案2014年09期

【裁判摘要】

国有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数据统计、传输、维护等信息管理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其统计、传输、维护的信息和数据系国有医疗机构对医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决策的重要依据,属于医保信息,工作内容具有公务性质,该人员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该类人员利用从事信息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营销人员财物,向其提供本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统计数据等信息,为相关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以不正当手段销售药品提供便利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2014年09期

【裁判摘要】

一、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而获得银行贷款,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应对银行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虽然银行与借款人(购房人)对预售商品房做了抵押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一种预先的排他性保全。如果房屋建成后的产权未登记至借款人名下,则抵押权设立登记无法完成,银行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2014年09期

【裁判摘要】

动画影片中的角色形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只有对该角色形象付出独创性贡献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在《著作权法》制定实施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不具备保护作者权利的观念基础和制度环境。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所创作的动画影片角色形象著作财产权归属时,需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虑历史、现状、公平等各项因素,实现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平衡。


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2014年08期

【裁判摘要】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年08期

【裁判摘要】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张建明诉京隆科技(苏州)公司支付赔偿金纠纷案2014年07期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4年07期

【裁判摘要】

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2014年06期

【裁判摘要】

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用房依规划定点建造,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管理人进行管理维护业务必须的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业主共有。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2014年06期

【裁判摘要】

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如果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经营特别强调某种配料、成分的食品而未标示添加量或含量的,属于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除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2014年05期

【裁判摘要】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行为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于走私物品中还夹藏有其他不同种类走私物品确实不明知的,不能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走私对象性质加以定罪处罚。对于客观上走私了夹藏的其他物品的,可作为行为人所构成特定走私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2014年04期

【裁判摘要】

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14年03期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 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 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复制权和演绎权。复制权是再现原作的权利,这种对原作的再现没有增加任何“创作”的内容;演绎权是在原作基础上创作出派生作品的权利,这种派生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但同时因加入后一创作者的创作成分而使原作品的内容发生了改动。演绎者对其派生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演绎者行使著作权时应取得原作者的许可,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2014年02期

【裁判摘要】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才能构成垄断协议。分析评价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经济效果,可以从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实施企业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实施企业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动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竞争效果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麦良申请国家赔偿案2014年01期

【裁判摘要】

赔偿申请的受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前,而赔偿决定的作出在该法修正之后,其法律适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予以确定。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的权益保护力度更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2010年12月1日前受理赔偿请求至12月1日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因此,这类情形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014年01期

【裁判摘要】

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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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